关于丈夫买房赠"小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债共签"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两个核心要件。笔者认为,这类特殊情形下,法院更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举个典型案例(虚构):2022年上海某区法院审理的陈某案中,丈夫以投资名义借款150万为情人购买公寓。虽然借条是婚姻存续期间签署的,但法院查明:1. 妻子全程不知情;2. 每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70%;3. 房屋登记在情人名下。最终判定不属于共同债务,这个判决对类似丈夫买房赠"小三"借款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实务中需把握几个关键点:1. 债权人必须证明资金用途与家庭生活相关;2. 单方大额举债需配偶事后追认才有效;3. 明显不合理的高消费很难被认定为家事代理行为。特别是在丈夫买房赠"小三"借款的情形下,债权人往往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给债权人的三点建议:1. 200万以上借贷务必要求夫妻面签;2. 保留资金流向的完整凭证;3. 避免现金交易以防举证困难。值得思考的是:如果房屋部分用于出租收益,是否会影响债务性质认定?
最后提醒:涉及丈夫买房赠"小三"借款纠纷时,法院会重点审查三项要素——借款必要性、金额合理性、用途正当性。债权人若不能同时证明这三点,极可能面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