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离婚后奶奶的探视权问题,在法律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民法典第1086条明确规定,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才享有法定探视权,这个权利并不自然延伸到祖父母辈。也就是说,夫妻二人离婚后奶奶想见孙子孙女时,并不能直接依据这条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笔者经办过这样一个案例:2022年杭州某区法院审理的周某诉前儿媳案中,周老太太在儿子离婚后半年没见过孙子。虽然她主张"隔代亲情权",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不过有意思的是,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探望问题。
实务操作中需注意几个关键点:1. 祖辈探视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权利;2. 若直接抚养方同意,可以签订书面探望协议;3. 在父母严重失职等特殊情形下,祖辈可依据民法典第36条申请变更监护关系。
从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当前规定存在一定局限性。虽然夫妻二人离婚后奶奶没有法定探视权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完全切断祖孙联系可能不利于孩子心理健康。建议立法机关考虑增设"特殊亲属探望权"制度。
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1. 最好在离婚调解阶段就商定祖辈探望方案;2. 可约定每月固定日期或传统节假日的探视安排;3. 必要时可邀请社区工作者作为见证人。值得深思的是:当法律空白遇上亲情需求时,我们是否应该建立更灵活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最后要强调的是:夫妻二人离婚后奶奶确实无法强制要求探视权这一事实不会改变,但这不妨碍家庭成员通过协商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毕竟法律的刚性规定与亲情的柔性需求之间需要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