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离婚欺诈胁迫的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欺诈胁迫的认定,民法典其实给出了清晰界定。所谓欺诈,通常是指用虚假信息诱导对方作出离婚决定,比如隐瞒真实财产状况或虚构感情破裂事实。而胁迫则更强调使用威胁手段,像2022年深圳某案例中,妻子以自杀相逼要求丈夫放弃房产份额,就被法院认定为典型胁迫情形。

实务中这类案件往往存在举证难题。笔者代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基于真实案例改编):张先生被妻子伙同他人伪造家暴报假警,被迫签下不平等离婚协议。后来通过调取出警记录和邻居证言才得以翻案。这个案例说明,遇到可疑情况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链。

需要特别注意民法典第1052条的特殊时效: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北京朝阳法院去年就驳回过一起超过时效的撤销之诉,当事人因拖延取证导致败诉。北京朝阳法院去年就驳回过一起超过时效的撤销之诉,当事人因拖延取证导致败诉。

给当事人的三点实用建议:1.所有涉及财产的重大决定都要留有书面痕迹。2.遭遇威胁立即报警获取报案回执。3.不要轻信"先签字后补偿"的口头承诺。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双方事后重新协商修改了协议条款,是否意味着原协议的欺诈胁迫瑕疵自动治愈?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行为的效力补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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