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夫妻共同房产在一人名下的离婚后该如何分

夫妻共同房产在一人名下的情况在离婚时经常引发争议,但法律上这类房产的性质认定有明确标准。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

笔者经办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王女士婚后用个人积蓄支付首付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其丈夫每月承担了70%的房贷。离婚诉讼中,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首付来源给予王女士60%的份额。这个判决体现了"贡献度考量"的裁判规则。

判断夫妻共同房产在一人名下时的权属要注意三个关键点:1.购房时间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2.购房资金是否来源于共同收入;3.是否存在特殊约定。实务中常见误区是认为"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这种观点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特别提醒三类高风险情形:1.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2.父母部分出资的婚房;3.用彩礼或嫁妆购买的房屋。这些情况都需要结合具体证据链来认定财产性质。

律师建议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及时办理产权共有登记;2.保留完整的资金流水凭证;3.对特殊出资情况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已经面临分割纠纷,可以申请调取还贷账户的交易明细作为关键证据。

值得思考的是:当夫妻共同房产在一人名下且存在装修增值时,如何合理评估非产权方的贡献?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务投入的价值量化,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成本折算法"或"增值比例法"来处理。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在房产分割中尤为重要。对于登记在单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问题,法院会重点审查三点:资金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和家庭贡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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