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未立遗嘱子女财产分配比例

当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时,子女财产分配比例问题往往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法律虽然规定原则上应当均分,但现实情况往往复杂得多。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和第1130条,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最近遇到一个典型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李女士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和80万存款,三个子女对遗产分配争执不下。大女儿出示了十年来的医疗陪护记录和费用单据;二儿子虽经济条件一般但每周探望母亲;小女儿远嫁外地很少回家。最终法院判决未立遗嘱子女财产分配比例为45%、30%、25%,这个结果既考虑了赡养事实,也兼顾了亲情因素。

实务中要特别注意几个关键点:1. 日常照料比金钱资助更能影响分配比例;2. 经济困难程度需要提供有效证明;3. 故意隐匿遗产的行为会导致份额减少。笔者建议在协商时可以尝试"先确定总价值、再讨论具体比例"的分步解决法。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32条鼓励继承人协商处理遗产。实际操作中可以考虑:1. 邀请家族长辈参与调解;2. 用部分现金补偿换取房产份额调整;3. 设立共有产权但要明确管理规则。

留给读者的思考题:如果某子女虽未尽赡养义务,但其未成年子女依靠遗产生活,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调整未立遗嘱子女财产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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