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民法典对子女,女婿,媳妇继承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继承编中子女、媳妇、女婿的权益问题,实务操作中有不少值得关注的细节。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但特别对丧偶儿媳和女婿设置了特殊条款。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李先生在妻子病逝后,独自照顾岳父生活起居长达6年。老人去世后,其他亲属以"女婿非法定继承人"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采纳了社区证明和医疗缴费记录等证据,认定李先生构成"主要扶养人",判决其享有与子女同等的继承份额。

需要特别注意三个实务要点:1. 主张权利的必须是丧偶儿媳或女婿;2. 赡养行为需具有长期性和主要性;3. 子女的继承权不受婚姻状况影响。笔者认为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弥补了传统继承制度的不足。

在子女继承权方面,《民法典》明确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置于平等地位。去年某中院审理的张某诉继母遗产纠纷案中,法院依据共同生活12年的事实确认了继子的法定继承人资格。

给当事人的三点建议:1. 日常注意保存转账记录、就医陪同证明等赡养证据;2. 被继承人可提前通过公证遗嘱排除争议;3. 复杂家庭关系建议做继承权预先确认。留个思考题:如果丧偶儿媳改嫁但仍承担前公婆主要生活费,是否影响其特殊继承权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看,《民法典》关于子女及特殊情形下媳妇、女婿继承权的规定,既维护了传统家庭伦理,又适应了现代家庭结构多元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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