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继承股东资格不是继承股权吗

关于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律问题,实践中经常与股权继承概念混淆。其实《公司法》第75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这里要特别说明:继承股东资格本质上就是继承股权,二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表述。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典型的餐饮企业股权继承案。股东李某意外身故后,其配偶和子女就30%股权继承产生争议。由于章程未作限制性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继承人可全面继受股东权利。这个案例生动说明"继承股东资格是继承股权"的完整含义——继承人不仅取得资产收益权,还包括参与经营决策等综合性权利。

实务操作中需重点关注三点:1. 公司章程具有优先适用效力;2. 涉及特殊行业(如金融、军工)可能受到额外监管限制;3. 多个继承人之间需要先完成遗产分割程序。笔者认为,当前司法裁判普遍采取"原则允许、例外限制"的审查标准。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包括:1. 根据公司性质制定差异化的章程条款;2. 对技术型公司可设置知识产权的特别约定;3. 建立完整的股东档案管理制度。值得思考的是:当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需经董事会批准方可取得股东资格",这种条款的效力边界在哪里?

必须重申,"继承股东资格不是继承股权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同一性。但对于拟上市公司或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情形,建议提前做好合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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