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赡养老人能否继承土地这个问题,在法律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直接继承。这就意味着子女即使未尽赡养义务,也不影响其对老人承包地上农作物的收益权。
笔者曾处理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李村王某三个儿子均在外地定居,多年未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去世后,其名下5亩果园的当年收益约8万元引发争夺。法院最终判决三个儿子平分收益,但果园承包权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不赡养老人能否继承土地要区分具体权益类型。
需注意几个关键点:1. 如果子女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一轮承包时可能获得优先权;2. 部分地区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可能延续原承包关系;3. 即便不能继承土地经营权,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仍有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虽然具有道德约束力,但在土地继承问题上仍需回归物权法的基本逻辑。实务中常见误区是将道德评价与财产权利混为一谈。
给当事人的建议:1. 及时办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2. 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等事先约定权利义务;3. 关注当地土地政策调整动态。值得深思的是:当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赡养义务时(如戍边军人),是否应当区别对待其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