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的选择直接影响遗嘱效力,这是很多立遗嘱人容易忽视的关键点。民法典第1135条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实务中需特别注意,即便立遗嘱人与户口姓不同(比如离异后未变更姓氏的情况),只要见证程序合法就不影响效力。
去年有个典型案例值得参考:李女士离婚后仍使用前夫姓氏"王",但身份证已恢复本姓"李"。她通过代书遗嘱处分财产时,特别在遗嘱首部注明"本人原名李XX,曾用名王XX",并由两名律师全程见证。法院最终采信该遗嘱,主要基于三点:1. 见证人具备法律职业资格;2. 遗嘱中对姓名差异作出合理解释;3. 视频记录显示其神志清醒。
笔者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发现,自书遗嘱因形式瑕疵被推翻的概率高达37%。常见问题包括:1. 未签署完整日期(仅写年月);2. 使用艺术签名难以辨认;3. 多页文件未逐页签名。特别是当立遗嘱人与户口姓不同时(如涉外婚姻中的外文名),更要注重形式规范。
实务操作指南:建议优先选择公证方式;若自书必须核对身份证件信息;可考虑同步录制视频佐证。留个思考题:如果见证人之一后来与继承人成立合伙关系,是否构成利害关系?这种情况下五年前的代书遗嘱会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