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主要赡养义务证明

民法典关于赡养义务的核心规定需要重点关注:第1067条明确指出,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这既包括经济供养,也涵盖日常照料等综合性义务。

举个典型案例(基于实务虚构):2023年上海静安区法院处理的李某赡养案就很有代表性。80岁的李老太患有严重关节炎,其两个儿子为谁该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争执不下。法院经审理发现:1. 大儿子十年间持续支付母亲医药费并留有完整转账记录;2. 小儿子虽同住但经常出差疏于照料;3. 老人名下房产曾过户给大儿子。最终判决大儿子继续承担主要经济供养义务,小儿子则需每周保证至少3天的亲自照料。

从近年判例来看,笔者认为法院认定主要赡养义务时呈现三大趋势:1. 经济能力不再是唯一考量因素;2. 既往接受父母财产赠与的情况会显著影响责任划分;3. 共同居住但未尽照顾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形式赡养"而加重责任。

从近年判例来看,笔者认为法院认定主要赡养义务时呈现三大趋势:1. 经济能力不再是唯一考量因素;2. 既往接受父母财产赠与的情况会显著影响责任划分;3. 共同居住但未尽照顾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形式赡养"而加重责任。

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1. 保存好体现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各类凭证(如医药费票据、护理协议等);2. 多子女家庭建议提前公证赡养协议;3. 遇到特殊困难可向街道法律援助站咨询。值得深思的是:当父母对子女存在明显偏心时,是否应当相应调整各子女的主要赡养义务比例?

特别提醒两点最新裁判规则:1. 即使父母有退休金或存款,若不足以支付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子女仍需履行补充性主要赡养义务;2. 居住条件是否达标是判断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重要标准——比如将老人安置在没有电梯的老旧小区顶层就可能被认定未尽到充分照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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