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能否代位继承

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能否代位继承的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少误解。民法典确实将代位继承严格限定在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范围内,这意味着兄弟姐妹的子女(如侄子、侄女)通常无法主张代位继承权。这种制度安排反映了立法者对家庭财产传承秩序的考量。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王女士终身未婚无子女,其唯一的弟弟在车祸中意外身故,留下两个已成年的儿子。在王女士去世后,她的两个侄子主张以代位继承人身份参与遗产分配。法院最终驳回了这一请求,理由是现行法律未将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代位继承范围。这个判决凸显了法律对直系与旁系亲属的区别对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28条采用列举式规定,明确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代位继承可能性。笔者认为这种限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1. 防止因继承人范围过广导致的遗产过度分割;2. 维护法定继承制度的稳定性;3. 符合我国传统家庭观念中对核心家庭的侧重。

实务操作建议:1. 对于希望将财产留给旁系亲属的被继承人,最稳妥的方式是订立公证遗嘱;2. 存在事实抚养关系的甥侄辈可通过主张适当分得遗产权利寻求救济;3. 涉及农村宅基地等特殊财产时还需考虑当地习惯法的适用。

值得探讨的是:在少子化趋势下,是否应当重新审视兄弟姐妹之间代位继承的限制?如果允许侄子侄女代位继承,可能会如何影响现有的家庭财产流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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