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冷冻胚胎是否有继承权

冷冻胚胎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近年来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普及而备受关注。从法律实务角度看,这涉及到对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分歧。笔者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将冷冻胚胎视为特殊物并赋予有限继承权更符合现实需求。

《民法典》第1153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中,"其他合法财产"这一兜底条款为冷冻胚胎的继承提供了可能空间。比如2021年上海某三甲医院就发生过典型案例:王某夫妇留存了5枚冷冻胚胎,后因车祸双亡,双方父母对胚胎处置产生争议。法院最终参照物权规则,判决由四老共同监管这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物。法院最终参照物权规则,判决由四老共同监管这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物。

需特别注意三个关键点:1. 目前司法实践普遍不认可将冷冻胚胎作为纯粹财产分割;2. 医疗机构保管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可能影响继承权的实现;3. 不同地区法院对"潜在生命权"的认定尺度存在差异。

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权益:首先,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要与配偶达成书面胚胎处置协议;其次,定期检查医疗机构资质避免保管风险;最后,考虑通过意定监护制度预先安排监管人。

值得深思的是:当多枚冷冻胚胎需要由数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如果部分继承人主张销毁、部分要求继续保存,这种情况下该如何适用遗产管理规则?这既考验法官的智慧,也暴露出立法滞后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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