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给了彩礼又要回去是什么行为

彩礼返还纠纷的法律实务指南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给了彩礼又要回去"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及配套司法解释,处理这类纠纷需要把握三个核心要素:1. 是否完成结婚登记;2.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3. 彩礼金额与当地习俗的匹配度。

去年某地法院审理的王某案就很有代表性。王某支付了18.8万彩礼后,发现女方陈某隐瞒重大疾病史,婚礼前提出解除婚约。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婚前重大隐瞒",虽不符合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形,但基于公平原则仍判决返还70%彩礼。这说明司法实践中对"给了彩礼又要回去"的认定存在弹性空间。

需注意几个关键点:1.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现在可以作为彩礼支付的证明;2. 共同生活不满3个月通常会被认定为"未共同生活";3. 给付方需举证生活困难的事实。笔者建议,如果遇到对方要求"给了彩礼又要回去",应先评估是否符合上述要件再决定应对策略。

实务操作提示:1. 大额彩礼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用途;2. 保留婚宴筹备、婚纱照等过程性证据;3. 分手时应及时固定协商记录。思考题:若男方主动悔婚但女方已将部分彩礼用于购置嫁妆,"给了彩礼又要回去"的主张该如何平衡?

从法律本质看,"给了彩礼又要回去"反映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在婚约领域的适用。但要注意区分正常礼俗往来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避免将情感纠纷简单货币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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