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一方为公司监事的特殊情形常常引发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判断标准关键在于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笔者在代理某建材公司案件时就发现,虽然借款以公司名义进行,但因配偶担任监事期间参与分红决策,最终被认定需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三个典型场景:1. 股东配偶虽不持股但实际控制财务印章;2. 监事方定期从公司账户支取生活费用;3. 经营场所与家庭住址混同。例如2022年深圳某科技企业纠纷中,妻子作为监事每月固定转账5万元至家庭账户,直接导致80万贷款被判定为共同债务。
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倾向。当出现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一方为公司监事的架构时,债权人往往只需证明基础债权关系成立,而配偶方需要自证未共享经营收益。建议采取以下风控措施:1. 建立独立账簿并定期审计;2. 避免使用公司账户支付家庭开支;3. 通过股东会决议明确资金用途。
值得讨论的是,如果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一方仅为挂名监事(如工商备案但无实质履职),是否当然构成共同债务?参考北京朝阳区法院2023年判决,仍需考察其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实际获益。思考题:当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监事不参与分红时,能否成为有效的抗辩理由?
最后要提醒的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强调要防止"有限责任无限化",但对于夫妻分别担任股东和监事的特殊情形,各地法院仍倾向于从严把握。近期苏州中院就某餐饮企业200万贷款的判决显示,只要存在职务交叉就可能被推定具有共同举债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