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指什么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责任边界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引发激烈争论。民法典第1067条虽然明确了三类基本义务,但具体到个案时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比如去年深圳就发生过一起特殊案例:张某离婚后拒绝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孩子实际由前妻的再婚配偶供养。法院最终仍判决张某履行义务,强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责任不因第三人介入而免除。

从实务角度看,这类纠纷往往存在三个争议点:首先是义务主体的认定(比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否纳入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范围);其次是费用标准的计算(通常会参考当地生活水平和支付能力);最后是履行方式的争议(如能否用实物替代金钱给付)。

笔者特别提醒,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家庭关系给裁判带来挑战。例如北京某法院2023年处理的"代孕母亲追索抚养费案"中,虽然生物学父母被认定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法院同时考虑了代孕协议的特殊性。

操作指南: 1. 主张权利时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2. 注意收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证明履行意愿。 3. 对于涉外情形,要提前查明准据法规定。

延伸思考:当多个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之间存在经济能力差异时,是否应当突破平均分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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