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婚姻家庭解释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既包含情感纽带又涉及财产分配,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明确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解释将法律保护的范畴限定在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对于未登记的同居关系则采取区别对待原则。

去年深圳就有个典型案例:王某与陈某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分手后王某主张分割房产。

去年深圳就有个典型案例:王某与陈某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分手后王某主张分割房产。法院参照婚姻家庭解释第二十二条,虽然认定房屋属于陈某个人财产,但判决补偿王某装修款和按揭还款共计38万元。这个案例生动说明了解释条款在实践中的灵活运用。

关于夫妻债务认定问题尤其值得关注。根据婚姻家庭解释第三十六条,"共债共签"原则已成为裁判主流观点。比如2023年北京某案件中,妻子不知情的200万借款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被负债"现象,但建议债权人放款时务必要求配偶双方签字确认。

实务贴士:1. 婚前购房建议保留完整出资凭证;2. 大额借贷务必让配偶知情并签字;3. 彩礼给付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

延伸思考:在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背景下,婚姻家庭解释如何更好地平衡保护婚姻稳定与保障个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