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1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五十九条明确指出,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若父或母单方面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发纠纷,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第七十条则规定,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内容丰富,涵盖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子女抚养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适应性。
在认定重婚的问题上,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根据司法解释,重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法律的主观性在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体现,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十九条则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原婚姻法和收养法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增加了新的规定,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立即着手修改制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工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和施行,同时废止了多部过去的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
当事人结婚后,若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应依照约定处理,如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婚姻法》将被废止,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婚的认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要点四: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不能撤诉。
《民法典》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是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婚姻关系的认定,《民法典》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婚姻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结婚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的认定等,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因婚姻关系认定不清而引发的纠纷,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对事实婚姻司法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2021
自《民法典》颁布后,同步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婚姻关系中的一般规定、结婚事宜、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事宜、生效时间等做出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大部分内容汇集自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子女抚养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内容。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由于《民法典》的颁布,原来的《婚姻法》已经以婚姻家庭编的形式纳入了《民法典》,婚姻法》已经失效,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自然失效。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民法典实施后,原有司法解释废止,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原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一)(二)(三)已经失效,现行有效的有关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一条明确,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