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哪些财产不是彩礼?这个问题在分手纠纷中经常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从三个维度来区分:1、给付目的(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直接条件),2、财物性质(是否具有婚约财产的特定性),3、当地习俗(是否符合彩礼的民间惯例)。
实务中常见5类非彩礼情形值得注意:1、生日或纪念日赠送的奢侈品,如2023年深圳某案中男方送的8万元手表被认定为普通赠与。2、日常微信转账备注"宝贝开心"等情感表达款项。3、同居期间的房租水电分摊费用(参考2022年成都法院判决)。4、见面时给长辈的烟酒等礼节性礼品。5、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分手补偿费"。笔者发现,部分当事人误将恋爱期间所有经济往来都主张为彩礼,这种观点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特别提醒:判断恋爱期间哪些财产不是彩礼时,转账记录和聊天证据至关重要。比如广州中院2021年案例显示,女方提供的"这就是给你的零花钱"聊天记录,直接否定了男方的彩礼主张。
给法律从业者的建议:1.指导当事人做好财物往来的证据固化;2.注意收集当地婚俗习惯证明材料;3.区分借贷与赠与的法律要件延伸思考:当情侣间的经济往来既带有情感因素又涉及大额资金时,如何平衡法律认定与情理考量?
最后强调核心标准:恋爱期间哪些财产不是彩礼的判断,必须紧扣"婚约性给付"这个本质特征。那些维系感情的日常花费、表达爱意的自愿赠与,都不应混同为彩礼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