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民法典儿媳有义务赡养公婆么

民法典儿媳有义务赡养公婆么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并未将儿媳纳入法定赡养人范围。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看,儿媳确实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

举个典型案例:王女士婚后与公婆同住5年,后因矛盾分居。公婆起诉要求其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女士曾参与照顾老人生活起居(如陪同就医、代购药品等),但这属于家庭互助行为,不能等同于法定的赡养义务。最终驳回了公婆的诉讼请求。

需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了特殊情形:若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既保护了老人的权益,也给予履行道德义务的儿媳相应保障。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既保护了老人的权益,也给予履行道德义务的儿媳相应保障。

实务中建议注意三点: 1. 区分法律义务与亲情关怀的界限; 2. 夫妻可协商确定具体的赡养方案; 3. 重大支出建议保留书面协议或转账记录。

值得思考的是:随着家庭结构变化和老龄化加剧,"民法典儿媳有义务赡养公婆么"这个议题是否需要重新考量?特别是在双职工家庭中,如何平衡传统孝道与现代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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