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发展,保障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安徽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条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十届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制定,旨在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条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涵盖举报机制、生育规定、社会保障、优待奖励等多个方面,旨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保障公民权益。
第六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条件。
第七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安徽省为促进人口和谐发展、保障计划生育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为六章三十条,全面覆盖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个方面。
条例修订与实施
第八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1年2月24日经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自2011年3月15日起生效。
第九条 2021年,安徽省对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旨在适应新时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第十条 第三条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素质提高和人口结构优化。
生育政策与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条件,其中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受收养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十五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条例新增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不予批准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