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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深入解析刑法学核心,实行行为定义、分类与犯罪构成关系
发布时间:2025/04/20 作者:国樽律所

犯罪构成的基石与解析

在刑法学领域,实行行为是一个核心概念,它不仅是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也是理解犯罪行为本质的重要途径,以下是对实行行为的深入探讨,包括其定义、分类、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以及与危害行为和非实行行为的区别。

1、实行行为的定义与分类

实行行为,顾名思义,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具体行为,它可以是直接行为,也可以是间接行为,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抢劫行为,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间接行为则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如教唆他人犯罪或帮助他人犯罪。

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行为是继犯罪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标志着犯罪的着手,直至犯罪的完结,实行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实行行为和间接实行行为两种,直接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行为人直接抢劫他人财产的行为,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如教唆他人犯罪或帮助他人犯罪。

2、实行行为与犯罪中止

犯罪实行阶段终了实施犯罪行为会构成犯罪,此时会被认定是为犯罪中止,对于在犯罪行为实施阶段就放弃落实犯罪,或者是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造成犯罪结果的,法院在最终量刑时,会考虑其存在悔过情节而从轻判决案件。

犯罪中止也属于犯罪行为,可以存在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的实行阶段,需要使行为人主观放弃犯罪行为,客观原因导致的犯罪行为中止并不属于犯罪中止,而属于犯罪未遂,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3、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的关系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即便是某种行为具有法益的侵害性,但是这种危险程度极低时,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这种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危害行为则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属于生活概念,危害性的范围最大,犯罪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但危害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以及非道德行为等。

4、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区别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是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起补充作用的行为,非实行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组织策划行为、指挥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5、实行行为的法律意义

实行行为在刑法中的法律意义非常重大,它不仅关系到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还关系到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区分,实行行为的存在,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之一,没有实行行为,犯罪就不可能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实行行为的概念,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合理量刑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实行行为的深入研究和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犯罪行为的本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通过对实行行为的全面解析,我们可以看到,实行行为不仅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更是理解犯罪行为本质的重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实行行为的概念,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合理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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