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概念都承载着深刻的含义和严谨的规定,我们要探讨的便是“特殊自首”这一法律术语,所谓特别自首,也常被称作准自首,它指的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的自首行为,它是指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一概念在刑法典第67条第2款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特殊自首的法律分析
准自首,又称为特殊自首,指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未被掌握的非同种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视同自首处理,相对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其适用条件也较为严格。
特殊自首的争议
关于特殊自首所供述的罪行,刑法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无论罪行是否相同,只要如实供述,都应视为特殊自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供述不同种罪行才符合自首标准,供述同种罪行则视作坦白。
特殊自首的量刑
特殊自首在量刑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对于已被强制措施羁押的犯罪嫌疑者、被告及正在服刑中的罪犯,若能坦诚揭露出司法机关尚未得知的自身涉嫌其他罪行,这类自首构成法定从宽或减刑要素,其具体的刑罚范畴涉及众多因素,如罪名属性、情节严重性以及社会损害程度等,若罪行轻微,甚至某些情况下有可能免于处罚。
什么是特别自首,如何认定特别自首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特别自首的认定
在认定特别自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则不予认定自首。
3、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区别
一般自首适用于犯罪后未被限制或剥夺自由权的犯罪分子;而特别自首则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一般自首的条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特别自首的条件是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
对特别自首的量刑1、有自首情节会按照实际所犯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自首的条件的情况下,所减轻的刑罚应当是在基准刑40%以下,特殊情况可以超过40%。
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数额巨大,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准自首是什么意思准自首,又称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未被掌握的非同种犯罪的行为,相对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自首制度与特殊自首1、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适用条件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对于一切犯罪;而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自首分为自首和以自首论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但从现行立法既自首制度的理论结构上又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就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3、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在于,它仅限于那些已处于司法机关控制下的人员,如已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这些人员由于已失去自由,不具备一般自首的自动投案条件,因此他们的自首行为被认为是特殊类型的。
4、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殊自首作为一种特殊的自首形式,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