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客体,即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根据《巴黎公约》第一条,专利保护的客体仅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与发明并行,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 因此,大多数国家只将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主体,并制定与专利法平行的单独法律来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工业产权。 这三者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为发明创造。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专利法中,虽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受到保护,并且在其后面加上“专利”二字,但不能视为《巴黎公约》中提到的专利。

(一)发明

关于发明的概念,即什么是发明,相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只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直接对发明进行了定义专利律师,但表述方式有所不同。 为了充分理解本发明的实质,现举以下例子: 几个例子: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是指新颖且有用的制造方法、机器、制品、物质的组合,或其新颖且有用的改进。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完成的高水平技术创造。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第112条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能够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特定问题的想法。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人的技术思想。 它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而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或者称为技术构思。 发明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对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人们的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 它与发明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但它与发明也有以下区别: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所作出的发明,也就是说只能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生活用品等产品的新设计。 因此,工艺发明不能利用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 其次,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一般不如发明。 以我国专利法规定为例,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重大进步,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三,从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来看,一些国家采用注册或登记的方式进行保护; 我国对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本质上是注册方式,因为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满足的专利性条件,但同时规定只有经过初步审查(形式审查)才会获得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需进行专利性审查。 只要通过形式审查,就可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至于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一般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解决; 第四,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期限比发明短得多。

(3)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也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关于什么是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适合于人的新设计。工业应用。 。 WIPO编着的《知识产权法教程》指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但也用作工业或手工业制成品的样式。一般来说,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有用的装饰或美学方面的外观设计。” “物体。装饰性外观可以由物品的形状和/或图案和/或颜色组成。装饰性或美学外观必须具有视觉吸引力。” 保护外观设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修改相同或者类似的物品。在保护方式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制度或者注册制度。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方法实际上也实行注册制度,要求申请人提交代表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图片或照片,并注明该外观设计所属的产品。

综上所述,我国专利法保护三类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和发明保护工业产品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构思,而外观设计更准确地说是保护工业产品外观的艺术造型。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