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知识产权是针对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新内容提出的概念,包括互联网背景下的传统版权、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以及数据库、计算机等。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等电子知识产权形式也涉及互联网新技术应用带来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互联网作为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一个高度交互的物理和人际网络。 它通过分布在全球不同地区的终端和外部设备连接起来。 不同的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进行交流。 传输信息、共享资源和协作。 一方面,这将冲击甚至改变传统的生产、消费和交易模式; 另一方面,它本身也将创造出新的价值形态,深刻影响个人、组织、行业、地区乃至国家的竞争格局。 在此浪潮下,“互联网+”、“工业4.0”、“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智慧农业”、“云计算”、“大数据”和“社会协作”等新战略、新概念、模式和方法不断涌现,但归根结底都是新知识的创造和聚合,这必然会带来知识产权问题。 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国家获得长期竞争优势,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相反,它会抑制创新,加剧矛盾,不利于经济社会科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前,网络侵权包括三个层面:侵犯个人和组织的私权、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国家利益。 第一类出现最频繁。 互联网在向现实世界的渗透中,突破了传统的地域、时间、实体的限制,形成了以信息交换、知识共享为特征的虚拟空间。 传统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无形性、地域性、期限性等被大大弱化,取而代之的是数字化、开放性、公共性、无国界性等新特征,导致互联网缺乏控制力。 侵犯知识产权具有成本低、数量大、方法简单、人数多、隐蔽性强、范围广、关系复杂、举证困难等特点。 此外,互联网具有与生俱来的广泛传播和分享精神。 如何平衡用户、传播者、创新者的权益以优化整体价值,也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
国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主要做法
- 美国
美国作为互联网技术最早、知识产权制度最发达的国家,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经历了从无知到重视、从细化到强化、从产业制衡的发展过程。 尽管美国如何继续加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问题,但一套较为详细的保护新兴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管理规则和技术手段已经基本形成。
美国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首先体现在1995年发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中,其中讨论了数字时代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影响从法律、技术、教育等方面进行制度建设。 ,并提出改造现行法律以适应全球信息化需求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该文件并不特别强调单方利益,而是在保障用户获得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保护互联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这对于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随后的相关讨论和司法建议都是基于这一原则。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者和录音制品条约》两项条约,试图在国际范围内指导解决因国际互联网蓬勃发展而产生的版权问题。 包括公共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美国积极响应两项公约的精神,于1998年颁布了《数字千年法案》,规定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下载数字产品属于违法行为。 技术措施侵权犯罪的规定独立于其他侵权犯罪的救济。 该法案还开辟了“安全港”原则,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降低了互联网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促进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2008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优化知识产权资源和组织法案》,根据互联网侵权行为多样化、低成本的特点,扩大了重复侵权者的定义。 它不仅改善了民事补救措施,还加强了刑事打击力度。 2010年,美国修订了《数字千年法案》,包括:(1)iPhone越狱豁免; (二)学术、教育、娱乐等文化教育问题的细化; (3) 基于调查和测试预期用途; (四)破解过期加密计算机软件的规定。 从网络空间权利义务合理分配的角度来看,这些修改进一步促进了权利人与用户、网络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 2011年,美国再次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案。 向国会提交的《禁止网络盗版法》和《保护知识产权法》不仅降低了网络侵权的门槛,也赋予了政府管理部门更大的权力。 行政执法权。
- 欧洲联盟
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呈现一体化趋势,知识产权立法和修改的原则也是为了推动统一内部市场的建设。 欧洲的知识产权体系主要分为两个层次:欧盟和成员国。 前者包括欧盟法律和欧盟在各项国际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承诺,后者则反映了不同国家的实际发展情况。 20世纪80年代后,欧盟开始重视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不过,与美国极力利用现有法律体系涵盖互联网知识产权内容不同,欧盟主要采用新立法。
欧盟委员会在1994年《增长、竞争和就业》白皮书中使用了“信息社会”一词,特别强调了知识产权在信息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并建议将知识产权视为优先发展领域。欧洲乃至世界。 。 随后,1996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要求成员国对数据库提供版权和特殊权的双重保护,开创了在立法上对数据库进行特殊保护的先例,是欧盟的信息社会知识产权体系。 巨大的发展。 同年颁布的《信息社会版权及相关权益绿皮书(补编)》规定了数字作品传输和再传输的许可或授权; 1998年,通过《有条件访问信息服务法律保护指令》,保护信息社会的设备和软件; 2000年通过《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澄清和协调与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信息社会服务有关的各种法律问题; 2001年5月9月通过的《信息社会版权指令2001/29/EC》要求欧盟成员国向权利人提供公开传播作品的专有权。 英国、德国等国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了本国法律,以应对互联网的影响。
- 日本
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强国。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制定起步较早,知识产权政策将根据国家实际不断更新和修订。 例如,面对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冲击,日本于1997年和1999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重新界定了作者的权利以及网络空间传播的范围和方式,其中包括《互联网著作权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新条约的主要内容。 但总体来看,日本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服务于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2年,日本政府正式发布具有国家战略意图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努力将日本建设成为崇尚发明创造的国家。 纲要明确指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前提是把握全球化和信息化发展趋势,深刻认识信息时代特征。 具体内容包括根据作品的数字化特征制定新的版权规则、提高网络版权保护水平、保护互联网上使用的外观设计、强化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等。为有效实施该战略,日本政府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每年定期推出《知识产权推进年度计划》,系统全面地落实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工作。 其中,2006年的计划专门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管理,严格禁止私人网站或个人利用互联网传播盗版产品。 2008年,战略指挥部专门成立了数字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专项调查委员会专利律师,对网络知识产权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与此同时,日本民间围绕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成立了许多第三方组织,并与执法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弥补了政府机构和执法机构人力资源的不足。在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韩国
与日本类似,韩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服务于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 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于2009年正式启动《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确立了利用知识产权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战略目标,并详细阐述了重点、关键措施和实施任务未来的知识产权工作。 为保证这一战略的有效实施,韩国政府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如2011年通过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从而改变了以往分散、分散的局面。知识产权管理参差不齐。 具体到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上,韩国政府尽力解决内部和外部问题,各有侧重。 对内,加强对网络流通假冒盗版商品的监管,建立网上追踪系统,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对外,分析海外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建立国际纠纷应对体系。
现阶段,韩国诸多创意产业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最初的文字作品复制、传播,发展到广泛的音频、视频侵权行为。 、游戏等领域。 为保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韩国政府针对不同行业设立了侵权监测管理机构,确保各领域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20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网络规模和用户持续增长,形成了具有相当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互联网产业格局,成为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强国。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 最高法院和多个部委针对不同领域的互联网侵权问题推出了一系列法律解释、保护办法和管理规定,初步建立了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 但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的方式和形式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现有制度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导致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持续大幅增加。
总体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相比,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 如何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立法实践、司法实践和政府管理中亟待完善的重要问题。 国外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做法和经验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一)制定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 我国目前虽然有不少与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管理规定,但大多是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法律地位较低,并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以法律的形式。 而且,不同的规定来自不同的部门。 一方面,彼此之间存在矛盾。 另一方面,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领域还存在空白(如缺乏专门规范互联网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法规),立法滞后。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对现有互联网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修改和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并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宣传、实施和监督。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应当与国家总体创新战略相一致,在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
(二)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 知识产权本身是私权,与人类利益密不可分。 但在互联网场景下,知识产权的社会性得到充分体现,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智力成果也属于全社会的精神财富。 因此,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单纯强调产权人的利益,还必须兼顾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目的是实现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这种利益平衡原则既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 需要基于这一原则建立在线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并通过支持产业联盟发展、促进跨界合作、鼓励创作者授权等方式予以推动,让不同组织和个人在网络中创造最大价值、共享成果。互联网环境。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与应用。 开发新的技术手段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 这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可以为国家在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过程中提供实践经验和创新思路。 。 然而,网络信息技术发展非常迅速。 网络保护技术在进步的同时,侵权技术也在更新,双方都在消长。 因此,有必要鼓励和促进网络保护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建立公共技术平台,针对特定的网络侵权技术,联合各利益相关组织进行技术开发,利用网络对策技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四)提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设网络道德。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机构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背后的模仿驱动机制使得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意识更加薄弱。 。 因此,有必要将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道德修养,在基础教育中开设相关课程,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弘扬网络文明。 公约建设和互联网监管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有效增强互联网知识产权意识,培育互联网环境道德,抑制和引导互联网侵权思想和行为。
(五)关注网络知识产权国际化,与国际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接轨,积极参与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与西方互联网企业在全球市场的主导地位相比,我国市场主要由本土企业占据,并涌现了阿里巴巴等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企业。 然而,许多互联网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常常陷入各种知识产权纠纷,错失良机,造成严重损失。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深入,互联网已成为企业的基础设施。 我国需要强化全球互联网知识产权战略,始终把参与和指导世界互联网知识产权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亚洲)互联网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标准保障企业国际化,提升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