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行政传唤相关法律解析,条款与适用条件详述

行政传唤的法律规定详解

行政传唤,作为一种重要的执法手段,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特定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调查或询问的程序,以下是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详细解析: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构成了行政传唤的法律基础。

强制传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对于拒绝接受或不正当理由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实施强制传唤。

传唤限制:在行政案件中,传唤行政相对人的时间受到限制,公安机关在传唤违法行为人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并告知被传唤的原因和处所。

传唤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警察可出示工作证件进行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通知:公安机关在传唤过程中,应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强制传唤措施:在强制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并遵循《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询问查证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传唤后,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行政传唤作为一项重要的执法程序,其法律依据和规定明确,旨在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公安机关在执行传唤任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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