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行政听证制度详解,内容与基本原则全解析

行政听证制度概览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以下是对该制度内容的详细阐述:

1、听证制度的基本要素:告知与通知,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以特定形式通知给相关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将听证的相关信息通告当事人,确保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与听证。

2、行政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与合理,该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组织者和主持人的角色与职责,我国现行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价格决策和行政立法听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完善制度,有必要具体界定“听证组织者”的概念,并明确其职权与职责,以确保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3、法律视角下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在法律规定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担任主持人,采用准司法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

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

1、在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处以大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赋予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若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会召开前七日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与地点。

2、行政法中的听证制度包括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立法听证,这些听证形式共同构成了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制度,体现了行政民主化,是规范公共权力行使的重要法律制度。

3、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与通知、公开听证、委托代理、对抗辩论以及制作笔录,告知与通知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听证事宜,有充足时间准备参与。

4、在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需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若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行政听证制度是确保行政决策公正、合理的重要机制,为完善该制度,我国应具体化“听证组织者”的概念,并规定其职权职责,以确保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听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听证制度起源于现代民主政治,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首次将听证程序确立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障结果的公正,我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2、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

3、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述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接纳证据并做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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