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夫妻离婚时,关于婚内债务的分配,应该怎样进行呢?
当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同时也需要对共同债务进行分配。对于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在承担方式上有两种情况需要进行区分:
1、个人婚前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婚后婚姻双方中的一方应承担。如果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婚姻双方共同偿还。债权人应承担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有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债务,一般会将此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倘若夫妻一方能够证实该债务真是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夫妻一方可以反驳债权人的要求,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应由单独债务的夫妻一方承担。个人债务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种是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即:“夫妻约定婚姻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在第三人知道此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中清偿。”
离婚协议和法院生效的文书中的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处理约束原夫妻,但不能否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法定所得共有制,共同债务具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只能在债权人同意下改变性质,否则会损害其利益。因此,离婚时财产分割只适用于夫妻之间,不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原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索取共同债务的偿还。当然,夫妻之间可以基于协议或法院文书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前提是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
二、在夫妻关系中,债务一般被视为个人债务。
通常情况下,以下债务应被视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应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达成约定,规定由各自承担的债务,但是不能利用此约定逃避债务。
2、在未经过夫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地向非自己应负赡养或抚养义务的亲朋资助其所负的债务。
3、如若未经夫妻共同商议并取得一致,仅凭自身力量筹措资金从事经济活动,并未将所得收入用于共同承担的债务;
4、其他个人应承担的债务包括婚前个人债务和由一方不合理支出所导致的债务。
无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负债方失踪或死亡期间,夫妻双方都应承担各自所负的个人债务,对方不必承担还债责任。当然,若夫妻双方事后有额外补充协议,则应按照协议执行。
夫妻的婚内债务不一定是共同负债,因此在偿还前,最好确认其性质。毕竟对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并不需承担还债义务。当债权人要求另一方偿还债务时,可以拒绝,因此需确立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后才能行动。虽然离婚协议可能约定夫妻对债务的分担,但这并不能抵抗债权人的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