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财产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财产的划分。
根据婚姻法,过错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有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如果一个配偶的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该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提供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新的《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对于适用该法的一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都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共有四种:(一)进行重婚的情况;(二)与他人同居而已婚的情况;(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涵盖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经济损失的行为,加害方在法律规定下应承担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若因过错方的行为(受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对受害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当赔偿这些经济损失,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对方发生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后果,都需要进行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为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加害方应根据法律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那么无过错方肯定会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包括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如果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应根据法律予以受理。”该解释还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无过错方可以根据这些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婚姻持续期间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到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然而,这种关照并非是对离婚过错的赔偿,我们不能认为仅因为在离婚时给予无过错方更多财产,就等同于进行了赔偿。因为赔偿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遭受了损害,若没有损害,则无需进行赔偿。
谁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谁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均在《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主体。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有权要求过错方在离婚后补偿其受到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根据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即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之一。显然,第三方不能成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因为他们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第三方,那将涉及到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离婚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满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必须在离婚诉讼期间提出该请求。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当事人不能单独根据该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将不受理。对于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没有根据该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则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一审被告没有请求损害赔偿,而在二审期间提出该请求,法院应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则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可以看出,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非常严格的。与此同时,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