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故意伤害案件时,需要认真搜集、审查证据,查清事实,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同时,还应树立正确的审理理念,特别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1、打击与保护的关系非常重要。法官不是社会和谐与良好秩序的创造者,而是它们的守护者。当社会和谐与良好秩序受到部分破坏时,法官有责任给出正确的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方式修复。重视对当事人行为的评估和引导,而不仅仅考虑如何对被告定罪和判刑,对于正确处理故意伤害类案件至关重要。定罪和量刑固然是对被告的一种打击手段,可以部分满足受害人的报复心理需求。然而,过于轻易地定罪和量刑可能导致当事人及其家人之间永久的隔阂,甚至演变成仇恨。这是法官在考虑打击与保护关系时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身体损伤有时可以通过物理手段治疗,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无法治愈的创伤。然而,心理上的损伤可以得到完全的治愈。在打击犯罪和保护社会的同时,司法和社会舆论应该相互配合。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正确的判断不仅是打击罪犯的方式,也是保护受害者的一种途径。司法保护必须与社会保护和受害者自我保护相结合。对被告方的批评和训诫,也是对受害者心理和情感的一种保护。同时,对受害方的宽容和尊重也是保护受害者的方式之一。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我们应该打击的是被告行为的任性或恶意,应该惩罚的是被告对社会和谐与秩序的破坏。因此,如果被告行为并未造成足够的社会危害,经过综合考虑后可以确定被告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那么对其进行定罪和量刑就不再必要。
2、司法强制措施和当事人自主意志的关系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尤为重要。为了充分掌握案件的前因后果,需要利用司法强制力彻查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涉及的多方面的事实,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事件的背景;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复杂性;案发时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情况;伤害所采用的手段;伤害造成的后果;当事人事后的态度和行为;相关人员的感受。
在最终处理案件时,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权,同时运用司法强制力。法律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这通常只能针对伤害事实本身进行。无论是在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中,侦查机关都难以提供对以上七个方面的完整证据体系,这对法官做出准确判断构成了一种限制。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有必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权。
调解和和解是在司法强制与当事人自治之间实现平衡的最佳方式和手段。被告人和被害人作为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对案件的前、中、后情况了解最清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加强调解和和解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寻求他们之间的平衡点,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避免司法强制可能给他们带来新的伤害。这样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确保案件得以圆满结案,恢复社会关系的和谐。
3、当前的纠纷裁决与长期的稳定和谐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我们需要既关注眼前的具体案情,平衡当事人双方的直接利益关系,又要慎重把握处理结果对于未来的导向作用,关注裁判可能带来的长远影响。
针对品质恶劣、在乡村恣意妄为的被告,尽管此次伤害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并不十分严重,但在考虑对其实施刑罚时,应适度加重。首先,这样做可以给受害人和相关群众一些慰藉;其次,可以对那些具有类似行为倾向的人起到警示作用;第三,也能给被告本人以深刻的教训,促使其反省并真正改过自新,避免轻易放纵可能导致他犯下更大的罪行。
针对被告在平时表现一直良好,但因一时冲动而犯罪的情况,特别是在被害人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应当考虑从宽处理,给被告留下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因其个人错误而导致失业、辍学甚至家庭破裂等问题,同时也避免在社会稳定方面带来新的潜在风险。
针对频繁发生故意伤害案件的地区,在裁判时应该采取全面严厉的态度,以遏止案发的势头,减少更多的犯罪和受害人。而对于偶发此类案件的地区,则可以考虑全面从宽的裁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