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间限制。审批逮捕外籍和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时间由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有时需要三级人民检察院的共同使用。因此,一般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办案时间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一般不超过3天,对未被刑事拘留的人一般不超过7天。如果在法定时限内不能审查批准逮捕外籍和无国籍犯罪嫌疑人,则接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及时通知有关侦查机关依法更改强制措施。
2、对涉及外国的刑事疑难案件进行审查并实施逮捕。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疑难的案件,若认为逮捕是必要的,分、市人民检察院应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请示,将案卷材料一同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待其审查后,层层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做出决定。对于决定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并将其送达给侦查机关进行执行。
3、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和逮捕,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经由市、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书面提出请求,同时将案卷材料一并提交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应主动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应该给予市、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市、地区人民检察院应起草《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送达侦查机关执行。
4、在审查逮捕涉及外籍或无国籍的共同犯罪案件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并按照不同程序进行处理:
(1)若涉案犯罪嫌疑人均为外籍人,经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无需批准逮捕,可直接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2)涉及全部涉案犯罪人为外国人的案件,若经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中至少一人需要批准逮捕,应就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在一些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是外国人的案件,如果地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外国人需要批准逮捕,他们也应该就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对于涉案犯罪嫌疑人中的部分外国人案件,经过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对于中国公民,需要经过批准方可进行逮捕;而对于外国人,则可以直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也可以对中国公民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