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人员刑事案件在执行期间需要特别注意,常见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

依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期间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承办刑事案件的机关的办案期限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期限。通常情况下,涉及外国人的案件的诉讼期限与一般刑事案件相同,同样适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第79条、第80条、第124条、第138条、第140条第3款、第146条、第151条第1款、第168条、第183条、第184条和第196条。

以下是公诉案件普通诉讼程序中各种期限的罗列。对于侦查、执行程序以及简易程序中,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期限和当事人起诉的期限的规定不在此一一列举。这些法定期限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必须得到有效遵守。然而,由于涉外刑事诉讼存在许多特殊情况,完全适用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有时会带来一定的困难。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涉外案件的处理通常需要更长的时间,这是由于以下原因:其一,当事人可能不居住在中国,因此参与诉讼和处理相关文书所需时间较长;其二,外国人在中国进行诉讼需要翻译,这会影响到诉讼效率,从而导致诉讼期间延长;其三,在没有认证豁免协议的情况下,外国籍当事人提交的某些诉讼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以及大使馆的认证,由于邮寄等因素,因此处理所需时间更长;其四,外国当事人通常不熟悉中国法律并且需要适应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了保障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适当地延长法定期限;其五,处理某些涉外刑事案件需要请求外国司法机关的协助,这需要中国主管部门和被请求国共同处理,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延长办理时间,难以在通常的办案期限内完成诉讼。

考虑到以上原因,有必要在某些诉讼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特别规定期限。但是,对于涉及涉外刑事诉讼期限的延长或更改,须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批。

我们根据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认为可以将涉外诉讼期间延长,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被羁押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羁押期间的规定是。

(2)在拘留和逮捕中,有关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审查期限。

(3)被告人为准备辩护而进行上诉或在开庭前收到起诉书的期限。

(4)在处理司法协助事宜时,应该从法定期限中减去或者另行规定所需的时间。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按照法定程序对涉外诉讼期间提出延长请求。对于刑法未规定期限的活动,会采取一些临时的变通方式。例如,在对被要求引渡的人采取临时强制措施并羁押一个月内,如果请求国尚未正式提出引渡要求,应立即解除对其的羁押。然而,该期限也可以根据请求国的申请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另外,对于某些司法协助请求事项,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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