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视与视频流媒体(五)

2009年3月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这对于网络平台“监管洼地”的不良倾向起到了重要的矫正作用。

2012年7月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自审自播、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并在2014年下发了补充通知,并加强了实名制方面的审核。

2016年年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宣布今后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站传播影视内容、视频节目同样纳入监管,且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表明了网络视听业务创新既要鼓励支持,也须纳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轨道的监管原则。

2017年5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统一了网络视听节目与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标准。即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禁止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

2017年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确立了先审后播原则和审核到位原则,并对节目内容审核标准进行了详细的等级划分和内容规定,使网络视听节目有条可依。

2019年1月,在总局指导下,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前者对平台应遵守的总体规范、帐户管理规范、内容管理规范和技术管理规范提出了20条建设性要求,要求短视频先审后播;后者面向短视频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具体的100条审核标准。这是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各会员单位对照网络视听管理政策要求,主动开展的行业自律行动,对进一步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2月21日,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司的指导下,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爱奇艺、优酷、央视网、快手等视频网站,发布了《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对网络综艺节目的内容规制提出了94条实操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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