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视与视频流媒体(四)

3、监管历程

1999年10月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台首个关于网络视听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其中规定:“在境内通过包括国际互联网络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2000年4月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初步确立了内容管理机制,网络播放的新闻类视听节目必须是广播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

2003年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设置了信息网络传播节目的准入门槛,即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实行许可管理。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方可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

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39号令),规定了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管范围,以及作为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准入门槛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

2007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共同审议通过并颁发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56号令),明确了许可准入、专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理念。明确了由广电总局负责视频节目的监管,而信息产业部负责资质的审核。并且尤为关键的是,该规定进一步提高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获取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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