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作为实际承包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尤其是在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议题。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探讨了在特定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主张优先受偿权。

在2013年,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将某住宅区的开发项目交由建筑公司负责。随后,建筑公司与另一家工程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工程公司全额承包了该住宅区工程,并同意向建筑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尽管工程公司缺乏必要的施工资质,但仍进行了施工工作,开发公司也知晓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在后续的结算过程中,确认了已完成工程的造价。工程公司因未能收到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和开发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并主张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国樽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公司,在挂靠关系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也支持了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

在本案中,工程公司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以挂靠方式进行了实际施工,属于实际施工人;同时,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已经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义务,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然而,实际施工人通常不直接与发包方签订合同,这似乎排除了他们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能性。但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明确知晓并认可了挂靠关系的存在,而且,开发公司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道并认可工程公司是借用建筑资质进行实际施工的事实,证明开发公司认可了工程公司系工程实际承包人的事实。所以,工程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实际施工人因为直接参与施工活动,相比名义上的承包方,更有权利从发包方那里获得工程款。此外,当发包方同意或认可挂靠关系时,实际施工人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尽管表面上是以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名义。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发包方知晓并认可挂靠关系的情况下。虽然实际施工人并非合同的直接签署方,但他们与发包方之间存在实质性的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在法律上更接近于真正的承包方。这一判决为类似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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