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对工程进度款 主张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在2019年,一家建筑企业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企业负责开发商某商业项目的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暂定总价为1多亿元。建筑企业依约开始施工,至2022年2月,已完成工程产值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开发商应支付80%的进度款,即7***万元。然而,由于开发商资金问题,仅支付了3***万元,剩余4***万元未能支付。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建筑企业于2023年1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及利息,并请求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建筑企业并未要求解除施工合同。

国樽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承包方是否有权主张工程进度款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并对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尤其是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承包方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工程的折价或拍卖,因此承包方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然而,需要区分的是,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与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方根据法律规定对权利的拥有,而行使优先受偿权则涉及到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实现权利的具体行动。在本案中,建筑企业仅要求确认其对权利的享有,并不涉及权利的行使。确认优先受偿权的判决,是为了在未来可能的权利行使中提供法律依据,与合同是否解除无直接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也确认了即使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施工方仍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优先受偿权的确认并不意味着立即对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也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明确指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以工程竣工为条件,只要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即使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承包方对于工程进度款仍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这一权利的确认为承包方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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