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建筑装修行业中,装修工程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探讨了装修工程承包方在何种条件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

一家装饰公司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的室内精装修工程发包给装饰公司施工。合同涵盖了住宅室内、电梯厅、入户门等装修工程,并明确了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方式。到了2020年,开发商对装饰公司施工的精装修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而后,双方完成了结算,确定结算金额为2****元,开发商已支付给装饰公司工程款共计1****元,剩余6*****元尚未支付。经过多次催告无果,装饰公司将开发商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6*****元的欠款及利息,并要求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拍卖后所得价款在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国樽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享有该权利的限定条件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128日),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2019年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2021年建工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文较《2019年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删除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的限制,但增加了“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限定。

在司法实践中,装饰装修工程依附于整个建筑物,其价值通常与整个建筑物一同使用时才能体现。因此,当建筑物整体进行变价处分时,如果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可以单独进行计算,承包人才能对该部分款项优先受偿。此外,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评估和折价拍卖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专业的评估机构和拍卖程序,这些都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如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且装饰装修工程增加了建筑物的价值,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这一权利的确认为承包方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其投入的劳动和资源得到合理的回报。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建设工程价值和承包方权益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方需要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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