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打海事官司的律师解读:巴拿马航运法律法规核心要点

作为全球重要航运枢纽,巴拿马凭借开放的航运政策和完善的海事法律体系,成为众多出海企业的船舶注册与航线必经之地。然而,其海事法律涉及公约适用、责任界定、司法程序等多重复杂规则,企业出海过程中一旦遭遇海事纠纷,需精准把握当地法律核心要点。


一、海事事故责任规制:公约依据与责任边界

巴拿马海事事故处理以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为双重依据,核心围绕责任认定、赔偿限制与调查程序展开,是企业应对碰撞、污染、救助等纠纷的基础。

在责任认定方面,巴拿马采纳了《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规范船舶碰撞责任,同时通过《2008 年海上贸易法》(Law 55)专章规定碰撞、救助与共同海损制度。对于海洋污染,巴拿马加入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1969 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多项国际公约,明确污染责任的归责与赔偿机制;残骸清除则依据《2007 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Law 26 of 2015)执行,由巴拿马海事局(PMA)下属商船管理局(MMA)负责船舶残骸的评估与认定。

救助与共同海损是海事事故中的高频争议点。根据 Law 55,有效救助行为有权获得公平报酬,且报酬总额不超过获救财产价值;若救助因救助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则可能被减免报酬。共同海损则强调 “为共同利益自愿作出的特殊牺牲或费用”,包括货物抛投、自愿搁浅、灭火损失等 11 类情形,其分摊需以船舶或货物部分获救为前提,分摊价值按卸货时的净价值计算,船员个人物品、旅客行李等除外。

责任限制是企业风险防控的关键。巴拿马《1982 年海事诉讼法》(Law 8)规定,船东、承租人和救助人对海事索赔享有责任限制,赔偿限额按船舶吨位计算(如 500 总吨以下船舶对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333,000 特别提款权),但因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导致的损害,不得主张限制责任。同时,企业可通过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现金或有效担保)覆盖赔偿责任,基金仅用于支付可限制责任的索赔。

调查程序方面,所有海事事故由 PMA 通过 MMA 负责调查,MMA 有权要求船舶提供合规文件、执行安全监管,严重事故情况下可依职权注销船舶注册。


二、货物与旅客索赔:责任范围与时效要求

货物运输与旅客承运是企业出海高频业务,巴拿马法律对两类索赔的责任界定、免责情形与时效均有明确规定,直接影响企业索赔成功率。

货物索赔核心围绕承运人责任展开。根据 Law 55,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 “接收至交付”,对非集装箱货物为 “装船至卸船”,需履行船舶适航、妥善装卸、按约定航线运输等义务。但存在 13 类法定免责情形,包括船员驾驶过失、火灾(承运人过错除外)、战争、不可抗力、货物固有缺陷、包装不当等,且承运人需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赔偿金额以货物卸货地价值为依据,未申报价值的货物赔偿限额为每包 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时效是货物索赔的 “生命线”:表面货损需在交货时书面通知,非表面货损需在交货后 7 日内(集装箱货物 15 日)通知;延迟交付导致的损失需在交货后 60 日内主张;整体索赔时效为 1 年(巴拿马境内运输为 6 个月),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

旅客运输方面,巴拿马未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完全依据 Law 55 和《商船法》(Law 57)规制。承运人需对旅客人身伤害和行李损失承担责任,但旅客自行保管的随身物品除外(除非损害由船员过错导致)。航班取消或延误时,若因承运人过错,旅客有权获得全额票款退还及损害赔偿;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仅退还票款。此外,载客超过 12 人的船舶必须投保责任险,覆盖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海洋污染风险。旅客索赔时效与货物索赔一致,合同类索赔为 1 年(境内运输 6 个月),侵权类索赔为 1 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


三、海事扣押与担保:债权实现的实操路径

船舶及相关财产的扣押是企业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巴拿马法律对扣押条件、担保形式、财产保护等有详细规定,实操性极强。

扣押的适用场景包括: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赋予巴拿马法院管辖权、实现海事优先权。可扣押的财产包括船舶、货物、燃油等,其中燃油供应构成海事优先权(优先级第 9 位),燃油供应商有权据此申请扣押船舶;船舶买卖中,未支付的购船款也可构成海事索赔,作为扣押依据。

申请扣押需满足程序要求:申请人需提供担保(一般为 1000 巴波亚,船舶扣押为 2500 巴波亚),并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债权合法性;法院可不经听证直接作出扣押裁定,扣押令需张贴于船舶驾驶台或货物显著位置,并通知港口及船舶登记机关。扣押期间,财产由法院执行官(Marshal)负责保管,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接收,保管费用由申请人预付。

担保形式方面,被扣押方可通过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债券、P&I 俱乐部承诺函等方式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扣押。若扣押被认定为 “不当”(如扣押非被告财产、债权已消灭等),申请人需赔偿被扣押方的损失,包括财产贬值、运营损失等。

司法出售是债权实现的最终途径。扣押财产若存在腐烂、价值贬损风险,或扣押超过 30 日,法院可应申请进行公开拍卖,拍卖需经三次公告(最低成交价为评估价的 75%、50%、无下限),拍卖款优先支付保管费用、诉讼费用,剩余部分按债权优先级分配。


四、争议解决与跨境执行:效率与合规保障

巴拿马为海事纠纷提供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解决路径,且对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明确规则,保障跨境债权实现。

诉讼方面,海事纠纷专属巴拿马海事法院管辖,上诉至海事上诉法院,宪法性争议由最高法院审理。海事法院支持 pretrial 证据保全,包括文件披露、现场检查、证人询问等,且允许以英语提交证据(后续可补充西班牙语翻译),海事法官均要求具备英语能力,降低外企语言障碍。此外,法院对紧急事项(如船舶扣押、释放)提供 24 小时服务,提升争议解决效率。

仲裁是跨境海事纠纷的优选方式。巴拿马海事调解与仲裁中心(CECOMAP)是专门处理海事纠纷的仲裁机构,其规则兼顾效率与公平,仲裁员多具备海事专业背景且精通英语。巴拿马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外国仲裁裁决在满足 “程序合法、通知充分、不违反巴拿马公共政策” 等条件后,可通过最高法院 “执行认可程序”(exequatur)直接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需满足互惠原则,且需符合:判决为终局性、被告已获合法送达、判决内容不违反巴拿马法律或公序良俗等要求,同样需经最高法院的认可程序。


五、企业出海合规建议

1、事前防控:船舶注册、运营需严格遵守巴拿马加入的国际公约及 Law 55、Law 8 等核心法律,确保船舶适航、保险足额(尤其是载客船舶的责任险),货物运输中明确申报价值并妥善包装。

2、证据留存:发生海事事故后,及时固定航行日志、装卸记录、沟通文件等证据,配合 MMA 调查,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索赔或抗辩。

3、时效管理:严格遵守索赔时效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通知及索赔申请,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权利。

4、争议解决:优先选择仲裁条款约定 CECOMAP 仲裁,或在合同中明确巴拿马法院管辖,跨境执行时提前核查外国判决 / 裁决的合规性,降低执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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