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打海事官司的律师解读:挪威航运法律法规核心要点

作为传统航运强国,挪威的航运法律体系兼具国际公约衔接性与本土实操性,其《1994 年挪威海商法》(NMC)及配套法规、国际公约转化条款,直接影响出海企业在海事事故、货运客运、船舶担保、争议解决等场景下的权利义务。


一、海事事故责任与赔偿核心规则

出海企业面临的碰撞、污染、残骸清除等海事事故,其责任划分与赔偿依据均围绕 NMC 及相关国际公约展开,核心要点如下:

碰撞责任:遵循 “过错比例责任” 原则,完全过错方承担全部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则按比例分担;无法确定过错比例时平均分摊。责任追溯需结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判断过失,索赔时效为事故损害发生后 2 年。船东仅对其替代责任范围内的过错承担赔偿义务,这一原则已由挪威最高法院判例(HR-2000-1200)确认。

污染责任:实行 “严格责任”,船东对船舶泄漏油类或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害(含预防措施成本)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不可抗力、第三方全责、公共当局不当行为可构成免责。污染赔偿可直接向船东责任险 insurer 主张,同时船东享有责任限制,如 5000 总吨以下船舶油污赔偿上限为 451 万特别提款权(SDR),5000 总吨以上船舶按每吨 631 SDR 累加,最高不超过 8977 万 SDR。

残骸清除:2025 年 2 月 11 日生效的《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NMC 第 10a 章)与挪威《港口航道法》《污染法》形成双轨制。若残骸对航行或环境构成威胁,当局可责令注册船东自费清除,船东需投保残骸清除责任险并持有相关证书。需注意,行政清除命令不可通过责任限制抗辩,但当局自行清除后主张费用时,船东可适用 NMC 的责任限制规则(基础额度 200 万 SDR,按总吨累加)。

责任限制通用规则:注册船东、承租人和管理人的责任限制基于船舶总吨和乘客数量确定,涵盖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货物延迟等索赔,规则源于《1976 年伦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及 1996 年议定书,挪威对清污和残骸清除索赔的限制有专门保留条款。


二、货运与客运索赔关键合规要点

(一)货运索赔规则

法律依据:NMC 第 13 章整合《海牙 - 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核心内容,对货方利益的保护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合同约定减损。

责任边界:承运人对货物在装货港接收、运输途中、卸货港交付期间的丢失或损坏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 货方仅需证明货物在承运人保管期间受损,承运人需举证损失非因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分包人的过错导致。

免责与限额:航行 / 船舶管理过失、火灾(非承运人过错)可免责,但船舶不适航除外(承运人需证明已尽谨慎使船舶适航);赔偿限额为每包 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以高者为准),但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时,限额失效。

时效与通知:索赔时效为货物应交付或实际交付后 1 年,可通过诉讼或承运人同意延长;货物表面损坏需在交付时书面通知,非表面损坏需在交付后 3 日内通知,否则视为按提单记载状况交付。

(二)客运索赔规则

责任基础:NMC 第 15 章基于《1974 年雅典公约》及 2002 年议定书,承运人对旅客死亡、人身伤害、行李损失承担责任,其中人身伤害赔偿在 25 万 SDR 内实行严格责任(特定例外情形除外)。

强制要求:承运人必须投保强制责任险,覆盖其客运责任。

时效:一般索赔时效为离船或应离船之日起 2 年,旅客死亡相关索赔有专门时效规则。


三、船舶扣押与担保实操指南

船舶扣押是出海企业实现海事债权的重要手段,挪威相关规则兼具灵活性与严格性:

扣押条件:仅针对 “海事索赔”(NMC 第 92 条列明 exhaustive 清单,含碰撞、救助、油污、船舶所有权争议等),申请人需证明索赔存在合理依据,且有 “担保必要性”(如担心债权无法执行、需在挪威境外执行);若索赔已通过船舶抵押权或海事留置权担保,则无需证明 “担保必要性”。

特殊情形:燃油供应商可扣押归债务人所有的燃油(间接限制船舶);船舶买卖纠纷一般不适用扣押,但涉及所有权争议或新造 / 改装 / 修理合同的,可申请扣押。

担保形式:法院认可挪威银行现金存款或银行担保,P&I 俱乐部承诺函(LOU)无法律强制效力,但实践中常被双方自愿接受作为担保。

风险提示:申请人可能需提供反担保(覆盖错误扣押损失或港口费用),错误扣押需承担严格赔偿责任 —— 若索赔本身不存在,或申请人故意 / 过失提供误导性信息,需赔偿船东损失。

司法出售:扣押仅为临时担保,司法出售需以生效执行依据为基础,例外情形为船舶价值面临重大贬损时,可申请紧急出售。


四、争议解决与涉外执行路径

(一)争议解决渠道

法院程序:无专门海事法院,由地方法院管辖,标的额超 20 万挪威克朗且双方有律师代理时,需先经调解委员会(鼓励和解,复杂案件可直接转入诉讼);地方法院判决后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仅审理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原则性案件,地方法院庭审一般在起诉后 12 个月内安排,判决在庭审后 4-6 周作出。

仲裁:北欧海洋与近海仲裁协会(NOMA)为专业海事仲裁机构,提供普通仲裁与小额索赔快速仲裁服务,规则贴合国际航运实践,适合跨国企业选择。

ADR:法院可主持调解,NOMA 也提供调解服务,为争议双方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方案。

(二)涉外执行

外国判决:依据《2007 年卢加诺公约》或当事人管辖权协议,外国法院判决可在挪威执行,执行程序与挪威本土判决一致,需向法院提交生效判决及相关证明文件。

仲裁裁决:挪威为《1958 年纽约公约》缔约国,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据《2004 年仲裁法》,仅在违反公共政策等有限情形下可拒绝执行,执行流程简便。


五、新兴领域与法规更新提示

(一)离岸风电相关法规

挪威具有丰富的海上风电潜力,2023 年启动首批 offshore wind 项目招标,法律框架以《2010 年海上能源法》《2020 年海上能源条例》为核心,规范项目特许权、环境影响评估、船舶参与建设 / 维护 / 支持等环节。需注意,欧盟《3577/92 号条例》已纳入挪威法律,适用于海事运输服务,2025 年 6 月挪威新增立法要求挪威水域及大陆架上的船舶和设施工作人员适用挪威工资标准,其与 EEA 法律的兼容性仍待 EFTA 监督局确认。

(二)2025 年重要法规更新

1、《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转化条款生效,残骸清除责任与保险要求正式落地;

2、标准合同范本《挪威船舶买卖合同 2012》《挪威造船合同 2000》修订版预计发布,将影响船舶交易与建造的合同约定;

3、挪威贸易、工业和渔业部成立法律委员会,全面审查海事法规并提出修订建议,未来可能优化海事法律适用的清晰度与实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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