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欧盟成员国,波兰凭借波罗的海沿岸的地理优势,成为中东欧地区重要的航运枢纽,其航运法律法规体系融合了国际公约、欧盟指令与国内立法,对出海企业的海事业务合规、风险防控至关重要。
一、海事事故责任与应对核心规则
企业在波兰海域面临碰撞、污染、搁浅等海事事故时,责任认定与处置需遵循 “国际公约为基、国内法典细化” 的原则。碰撞责任方面,波兰是 1910 年《布鲁塞尔船舶碰撞公约》缔约国,责任认定以 “过错原则” 为核心,且波兰《海事法典》明确了船舶过错的具体情形;需特别注意,船舶与沉船、浮标等物体的碰撞不适用《海事法典》,而适用《民法典》的 “严格责任”,即无论船舶是否有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污染责任区分三类情形:一般污染适用《海事法典》,由船舶实际运营人承担严格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利润损失及污染处置的必要费用;油污染、燃油污染则分别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2001 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BUNKER),且波兰已将这些公约纳入国内法。欧盟近年强化了污染管控,2024 年修订的《2005/35/EC 指令》将污水、废弃物污染纳入监管,大幅提高船舶污染罚款上限,企业需确保船舶运营符合 MARPOL 标准,避免高额处罚。
此外,打捞与共同海损纠纷主要适用 1989 年《国际打捞公约》,打捞报酬索赔时效为 2 年;共同海损规则以《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为核心,索赔同样适用 2 年时效,且需在通知理算人后中断时效。船舶残骸清除方面,波兰尚未加入《2007 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残骸所有人需在沉没后 6 个月内通知当局清除计划,否则海事部门有权强制清除并向所有人追偿费用。
二、货物与旅客索赔的关键操作要点
(一)货物索赔规则
波兰是《海牙 - 维斯比规则》(HVR)缔约国,国内《海事法典》的承运人责任条款与该规则基本一致。货物索赔的权利主体包括租船人、提单合法持有人(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指示提单的背书人、不记名提单的持票人)。承运人责任限制不可通过合同排除,但租船合同下的提单若背书转让给第三方,该限制自背书时生效。
托运人需承担 “如实申报义务”,若货物性质、数量、重量等申报虚假或不准确,需承担严格责任,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即使申报由第三方代行,只要存在过错,第三方也需连带担责。索赔时效需重点关注:基于提单的货物索赔时效为 1 年(自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算),普通运输合同索赔时效为 2 年。
(二)旅客索赔规则
旅客索赔主要依据 1974 年《雅典公约》(经 1976 年议定书修订)及欧盟两项核心法规:《EC 392/2009 条例》(落实 2002 年《雅典议定书》)和《EU 1177/2010 条例》(规范海上班轮旅客权利)。国内层面,《海事法典》补充规定了偷渡者相关的承运人权利等内容。旅客因运输延误、航程取消提出的退票或赔偿索赔,适用 2 年时效,企业需做好旅客投诉记录与纠纷处置流程合规。
三、船舶扣押、担保与司法出售实操指引
船舶扣押是企业保障海事债权的重要手段,波兰适用 1952 年《船舶扣押公约》,扣押条件包括:债权初步成立、无扣押则债权难以实现(如船舶为债务人主要资产)。实操中需注意:外国文件需提前翻译,否则将延误扣押程序;法院批准扣押后,申请人需在 14 日内启动诉讼(波兰境内或境外),否则扣押可能被撤销。
燃油供应商、船舶买卖纠纷当事人均有权申请扣押船舶:燃油供应商可依据 “船舶运营物资供应” 相关债权主张扣押,即使无直接合同关系,也可通过 “不当得利” 等非合同理由申请;船舶买卖纠纷中,若涉及所有权争议,可直接依据公约申请扣押,非公约缔约国船舶则可按波兰国内法申请,只需证明债权存在及执行风险。
担保形式方面,法院认可银行保函、船东互保协会(P&I)承诺函等,但最终需债权人同意;波兰法院无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规定,实践中反担保仅为例外情形。若扣押被认定为 “错误”(如未按时启动诉讼、索赔无依据),船舶所有人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及预期收益,该索赔时效为 1 年。
船舶司法出售流程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由船舶所在地执达员启动程序,经扣押、公告、拍卖(提前至少 2 周通知)、所有权转移等环节,拍卖款项按 “执行费用→优先债权→普通债权” 的顺序分配。企业作为债权人,需及时关注拍卖公告,确保债权申报合规。
四、争议解决与涉外判决执行路径
(一)争议解决渠道
波兰海事纠纷可通过法院诉讼、仲裁或调解解决。法院方面,海事索赔由地区或区级法院商事庭管辖,一审程序通常需 6 个月至 2 年(复杂案件更长),二审程序一般为数个月。仲裁机构以格丁尼亚国际仲裁院(关联波兰海事商会)为主,侧重处理海事纠纷,仲裁具有程序快捷、保密的优势,且费用低于西欧国家。调解近年被法院大力推广,达成调解协议可退还 75%-100% 诉讼费,是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优选。
(二)涉外判决与仲裁裁决执行
欧盟内部判决执行依据《EU 1215/2012 条例》,无需特殊程序即可直接在波兰执行;非欧盟国家判决,若两国存在双边或多边协议(如《卢加诺公约》),按协议执行,无协议则适用波兰《民事诉讼法》。仲裁裁决执行方面,波兰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外国仲裁裁决经法院认可后,可与波兰国内判决同等执行,申请认可的费用仅约 90 美元,成本较低。
需注意,波兰法院可拒绝执行违反波兰公共政策或不可仲裁的争议裁决,企业在约定仲裁条款时需避免触碰此类禁区。
五、新能源与最新政策动态
波兰正大力推进海上风电产业,2021 年签署《波兰海上风电行业协议》,目标 2040 年实现 11GW 装机容量,2050 年达 28GW,成为波罗的海最大海上风电市场。目前已有 10 个总容量 5.9GW 的项目在推进,首个项目预计 2026 年投产,欧盟已批准波兰的海上风电支持计划,包括财政补贴与竞争性拍卖。
企业参与波兰海上风电相关航运业务时,需关注欧盟《3577/92 条例》的海事 cabotage 规则:仅欧盟成员国注册船舶可在波兰境内提供海事运输及风电建设相关服务,外国船舶进入波兰港口需符合该规则限制。此外,波兰严格的侵权责任规定可能优先于 BIMCO 合同中的 “互有过失互不追偿” 条款,企业在签订相关合同时需做好风险对冲。
六、企业出海实操建议
1.合规层面:确保船舶持有有效的海事索赔保险证书(波兰要求入境船舶强制携带),严格遵守欧盟及波兰的污染防控标准,避免高额罚款;
2.证据留存:涉及货物运输、海事事故的文件(提单、申报单、航行记录等)需完整留存,电子证据需同时提供数字化载体与纸质副本;
3.争议应对:提前约定明确的争议解决方式,若选择诉讼需注意波兰法院的 “提前举证” 规则,避免因证据提交不及时败诉;
4.政策利用:参与海上风电相关业务可申请波兰的财政支持,关注欧盟及波兰的立法更新(如 2024 年污染法规修订),及时调整运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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