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德国成为欧洲跨境竞争诉讼的热门管辖地(尤其 Brexit 后,其原告友好型改革与司法确定性提升,仅次于英国和荷兰),出海企业若遭遇竞争诉讼,需精准掌握当地法律规则与实操要点。
一、诉讼基础与管辖边界
1. 诉讼类型与法律依据
德国竞争诉讼的核心诉求包括三类:禁令救济与纠正措施、损害赔偿,以及为索赔所需的信息披露(可单独或作为主程序的一部分提出)。法律依据主要为《反限制竞争法》(ARC)—— 禁令救济基于第 33 条,损害赔偿基于第 33a-33h 条;同时,《德国民法典》(GCC)第 823 条等一般侵权法也可作为补充依据。此外,德国法已融入欧盟《反垄断损害赔偿指令》(2014/104/EU)内容,实现了与欧盟竞争法的高度协调。
2. 管辖法院与权限认定
德国无专门竞争法院,竞争案件由民事法院审理:一审专属地区法院(Landgerichte)管辖,不受争议金额限制,多数联邦州将竞争案件集中于 1-3 个地区法院,并设立专门合议庭;上诉法院(Oberlandesgerichte)及联邦最高法院(FCJ)均有专门竞争法审理团队。
法院管辖权的核心判定规则的是:
原则上以被告住所地(自然人)或注册地(法人)为管辖依据;
侵权管辖可选择 “行为地”(如卡特尔协议签订地)或 “结果地”(如原告注册地);
欧盟内被告适用《布鲁塞尔条例重述》,若多名被告 domiciled 于欧盟,可在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并起诉(需诉求紧密关联,避免裁判冲突);
例外情形:合同中的 “法院选择条款” 若明确排除德国管辖或指定其他法院,可能导致德国法院无管辖权。
3. 诉讼主体资格
任何受竞争法违规影响的主体均可起诉(ARC 第 33、33a 条),包括直接和间接购买者(分销链中任何被超额收费的主体均有诉权)。需注意,德国无美式 “匿名集体诉讼”,但 2023 年 10 月实施的《消费者权利执行法》引入了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和小型实体起诉的机制;此外,多个原告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典》(CCP)第 60 条联合起诉(诉求基于相似事实和法律原因),但联合方的行为互不影响对方权益。
二、诉讼核心流程与救济措施
1. 审理模式与程序特点
德国竞争诉讼采用对抗制,当事人需全面陈述事实、提交证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38 条),但法院会通过指令或庭审进行引导,允许当事人补充陈述和证据。诉讼分为 “独立侵权诉讼” 和 “后续诉讼”:
后续诉讼:若欧盟或德国竞争机构已作出违法认定的终局决定,法院受该决定约束,原告无需证明侵权事实,胜诉概率更高;
独立侵权诉讼:无竞争机构前置决定时,原告需自行证明侵权存在(如秘密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需提交更多文档、专家分析,法院审理周期更长。
2. 临时救济与最终救济
临时救济: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财务状况恶化)、行为禁令(如要求继续供货、停止侵权)等,申请条件为 “初步证据证明诉求成立” 且 “无临时救济将导致诉求无法实现或严重受损”,但申请人需承担救济不当的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典》第 940 条),实践中多适用于 “拒绝供货” 类案件。
最终救济:
1)损害赔偿: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至少存在过失,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GCC 第 249、252 条),计算方式为 “实际状况与无侵权假设状况的差额”,无惩罚性赔偿;
2)实际履行:如要求被告按竞争法规定履行供货义务;
3)禁令救济:要求被告纠正侵权造成的损害,并禁止未来再次侵权(ARC 第 33 条)。
3. 上诉机制
一审地区法院的判决可向高等地区法院上诉(既审事实也审法律),二审判决可向联邦最高法院(FCJ)上诉(仅审法律问题),两级上诉均由专门竞争法合议庭审理。
三、证据规则与辩护关键
1. 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侵权事实需达到 “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但损害金额的认定标准较低,法院可依据全案情况自由裁量(ARC 第 33a 条、《民事诉讼法典》第 287 条);
举证责任:原则上原告证明诉求依据,被告证明抗辩理由(如转嫁抗辩);后续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侵权(竞争机构终局决定具有约束力);2016 年 12 月 26 日后的卡特尔侵权,法律推定损害存在(ARC 第 33a 条),被告可举证反驳。
2. 证据类型与披露规则
可采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现场勘验、当事人询问等。竞争损害诉讼中,双方常提交经济专家报告,法院也可指定专家协助定损(专家意见不具约束力,但法院通常遵循);
证据披露:2016 年后引入专门披露机制(ARC 第 33g 条),原告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要求被告、第三方(包括竞争机构)提供索赔所需信息,但需明确说明信息范围且具有合理依据;向竞争机构调取资料的前提是无法从其他渠道合理获取,同时需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信息披露需求。
3. 核心辩护策略
转嫁抗辩:被告可主张原告已将损害转嫁给下游市场主体(需自行举证),但若损害分散至大量消费者(难以单独起诉),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不认可该抗辩;
共同侵权责任:卡特尔参与者需承担连带责任(ARC 第 33d 条),被告可申请其他卡特尔成员作为第三方介入诉讼,诉讼结果对其后续追偿具有约束力;
无 “公共利益 / 正当性辩护”:德国法不认可此类抗辩理由,仅需聚焦侵权构成、因果关系、损害金额等核心要点。
四、费用、资金与时效要点
1. 费用承担规则
败诉方承担核心费用,包括法院费(按诉求金额计算,上限 3000 万欧元)、律师费(受《德国律师费用法》限制,超额部分由胜诉方自行承担)、专家费;
部分胜诉时,按胜诉比例分担费用。
2. 资金支持方式
风险代理:2008 年起有限允许,仅适用于原告无该协议则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
第三方资助:合法且应用渐广,资助方多来自保险和私募领域,支持单个原告或大规模捆绑索赔案件,尽管捆绑索赔模式的合法性仍在司法争议中(慕尼黑、斯图加特高等法院已批准部分案例,联邦最高法院尚未最终定论)。
3. 诉讼时效
普通时效:5 年,自 “诉求产生、原告知晓(或无重大过失应知晓)侵权事实与侵权人、侵权终止” 的年度结束时起算;
绝对时效:10 年(不考虑是否知晓),自诉求产生且侵权终止时起算;
最长时效:30 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过渡规则:2016 年 12 月 27 日前产生的未过时效诉求,时效从 3 年延长至 5 年。
五、和解与最新改革影响
1. 和解规则
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无需法院许可:庭审前原告可单方撤诉;联合起诉的原告可与被告达成共同和解,但和解仅约束诉讼当事人,无法涵盖未参与诉讼的潜在 claimants。
2. 关键改革与企业应对
欧盟《反垄断损害赔偿指令》实施:2017 年通过 ARC 第九次修正案落地,延长时效、引入证据披露权、推定卡特尔损害,大幅降低原告举证难度;
代表诉讼指令实施:2023 年 10 月引入消费者协会代表诉讼机制,覆盖竞争法违规,但仅适用于消费者和小型实体,对企业间诉讼影响有限;
数字经济相关调整:2023 年 ARC 第十一次修正案将《数字市场法》(DMA)下的守门人义务纳入私人执行范围,相关诉讼呈增长趋势;
未来趋势:2023 年底德国启动 ARC 进一步改革咨询,聚焦简化卡特尔损害救济、减轻法院负担,企业需关注后续程序简化可能带来的诉讼效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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