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出海法国的步伐加快,涉及竞争法的诉讼风险逐渐凸显。法国竞争诉讼体系融合了欧盟法律框架与本土规则,程序严谨且具有独特性,企业需精准把握核心要点才能有效应对。
一、竞争诉讼的核心基础与管辖规则
法国竞争诉讼的法律依据兼具欧盟属性与本土特色,核心适用《法国商法典》L.420-1 至 L.420-5 条(对应《欧盟运行条约》第 101、102 条),涵盖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经济依赖等行为,同时涉及定价监管、并购控制、特定行业(如运输)竞争规则等专项条款。企业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均需同时关注欧盟与法国本土法律的协同适用。
管辖层面,法国竞争管理局(FCA)是核心执法机构,负责处理反竞争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等核心竞争案件,其决策具有独立性与专业性,且 2021 年《ECN + 指令》实施后权力进一步强化,可主动采取临时措施并优先处理重点案件。此外,专门民商事法院负责一审竞争诉讼,上诉需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最终由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或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审理法律问题(不涉及事实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巴黎商事法院已支持英文文件提交及全英文程序,吸引了大量国际竞争诉讼案件。
诉讼主体方面,任何具有合法利益的主体均可向 FCA 或法院提起诉讼,包括直接或间接受反竞争行为影响的企业。集体诉讼(actions de groupe)自 2014 年《阿蒙法》(Loi Hamon)生效后确立,仅授权特定消费者协会发起,采用 “选择加入”(opt-in)模式,受害者需主动参与才能获得赔偿;而 2017 年法国转化《欧盟反垄断损害指令》后,后续诉讼(follow-on claims)的启动更为便捷,企业可依据 FCA 或欧盟机构的终局裁决主张权利。
二、诉讼流程与核心救济措施
(一)诉讼启动与临时救济
企业发起竞争诉讼需满足管辖要求(如向专门法院提起),且需明确诉讼类型 —— 既可以是基于 FCA 裁决的后续诉讼,也可以是直接主张反竞争行为的独立诉讼(stand-alone claims)。独立诉讼需依据法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第 1240 条)或合同责任规则,证明 “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 三大核心要素。
临时救济是竞争诉讼中的关键环节,FCA 与法院均有权作出相关裁定。向 FCA 申请临时救济需同时提起实体诉讼,且需满足三个条件:存在违反竞争法的初步证据、行为将导致严重即时后果、需避免对经济、行业或消费者造成不可逆转损害(如谷歌、Meta 等科技巨头均曾被 FCA 作出临时救济裁定)。向法院申请临时救济则通过快速程序(référé)进行,无需先审理实体问题,若案件无实质争议,法院可直接判令金钱给付或特定行为履行;若存在争议,则仅针对 “紧急损害” 或 “明显非法行为” 提供保护措施。
(二)最终救济与赔偿规则
若被认定构成竞争违法,企业将面临多重法律责任:FCA 可处以最高 10% 集团全球年营业额的罚款,同时责令终止违法行为,2021 年后还可要求采取与违法程度相当的结构性强制措施;法院则有权宣告反竞争协议或条款无效,并判令违法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主张需遵循 “过错、损害、因果关系” 原则,直接或间接购买者均有权索赔。2017 年指令实施后,法国确立了三项关键推定规则:竞争者之间的反竞争协议直接推定造成损害、直接与间接购买者推定未转嫁超额收费(2017 年前发生的损害仍需原告举证未转嫁)、FCA 或欧盟机构的终局裁决构成违法事实的不可反驳推定,大幅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需要注意的是,法国法院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但赔偿范围涵盖实际损失、机会损失及利息,部分案件可包含非金钱损害(如商誉损失)。公开案例中,Orange 因滥用支配地位被判令赔偿数百万欧元,SFR Numericable 曾针对 Orange 提起 24 亿欧元的巨额赔偿诉讼,彰显了赔偿救济的力度。
三、证据规则与举证关键要点
法国竞争诉讼的证据规则以 “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为辅”,无英美法系的证据披露程序,但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采取调查措施(mesures d’instruction),包括要求第三方(如 FCA、市场监管机构 DGCCRF)提交证据。
证明标准方面,竞争违法事实可通过任何形式的证据证明,专家证据尤为重要 —— 无论是损害金额核算、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还是因果关系论证,均需依赖经济学家报告或专业评估意见,法院甚至允许间接受害者在损失确认前申请专家评估。证人方面,法院可强制证人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将面临罚款,但不允许当事人直接交叉询问证人,仅可通过法官向证人提问。
证据获取的核心要点包括:
1、利用 FCA 裁决的证据效力,欧盟或 FCA 的终局裁决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其他国家竞争机构的裁决可作为证据使用;
2、注重证据保密性,法院仅在 FCA 程序终结且证据不涉及宽恕或和解程序时,才允许调取 FCA 案卷材料;
3、把握举证责任分配,主张违法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多项推定规则(如损害推定)可减轻原告负担。
四、时间时效、费用与资金支持
(一)时效要求
竞争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 “违法事实、损害存在及违法主体” 之日起算;后续诉讼的时效通常自 FCA 裁决作出之日起算,若 FCA 未作出裁决,时效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0 年。集体诉讼的时效更为严格,需在违法裁决终局后 5 年内发起。
(二)诉讼周期与费用
诉讼周期因程序而异:FCA 裁决无固定时限,但近年效率显著提升;一审法院审理周期个案差异较大,巴黎上诉法院通常需要 12-18 个月,最高法院则需 12-24 个月,临时救济程序可快速审结。
费用方面,法国实行 “败诉方承担费用” 原则,但法院判定的费用金额通常低于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律师不得采用纯粹的胜诉费(contingency fees)模式,但可收取不超过胜诉金额 10% 的附加费用。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方资助竞争诉讼在法国日益普遍,且最高法院已认可诉讼权利的转让合法性,为企业提供了更多资金支持选项。
五、和解、上诉与最新改革影响
(一)和解与上诉程序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通过和解终止程序:向 FCA 提起的诉讼可由原告撤回,FCA 可决定结案但保留继续调查的权利;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需双方达成和解并经法院确认,和解协议需明确撤回诉讼的条件。
上诉程序方面,FCA 的裁决可在通知后 1 个月内向巴黎上诉法院上诉,再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二次上诉;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 1 个月(快速程序为 15 天),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
(二)最新改革动态
近年法国竞争诉讼体系的两项改革对出海企业影响深远:
1、2017 年《欧盟反垄断损害指令》转化实施,通过损害推定、时效调整、联合责任等规则,强化了受害者的索赔权利,推动了私人执行的普及;
2、2025 年《代表诉讼指令》转化法律生效,统一了此前分散的集体诉讼制度,扩大了诉讼范围(涵盖所有类型损害),简化了程序(取消前置通知要求),引入了第三方资助机制,并设立了全国性集体诉讼登记册,允许跨境集体诉讼,未来竞争类集体诉讼可能大幅增加。
此外,FCA 近年更新了罚款计算方法、竞争合规程序框架及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强化了对反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企业需关注其执法动态,完善内部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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