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出海欧洲市场的步伐加快,塞浦路斯作为欧盟成员国及地中海区域商业枢纽,其竞争法合规与诉讼风险成为出海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
一、竞争诉讼的法律基础与诉讼前提
塞浦路斯竞争诉讼的法律框架融合欧盟法与国内法,核心依据包括《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 101 条(限制竞争协议)、第 102 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国内《2022 年竞争保护法》第 3、4 条(与欧盟法镜像一致)。诉讼分为公共执法(由塞浦路斯竞争保护委员会 CPC 负责调查、处以行政罚款)与私人执行(依据《2017 年竞争损害赔偿法》,该法转化了欧盟 2014/104/EU 指令)两类,企业作为侵权方或受害方均可能卷入相关程序。
具备诉讼资格的主体包括任何因竞争法侵权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公共机构,只要能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即可主张权利。管辖法院方面,目前竞争损害案件由地区法院根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或损害发生地管辖,未来商业法院(依据 2022 年 69 (I) 号法设立)全面运作后,将对所有竞争损害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无论索赔金额大小,上诉案件则由新设立的上诉法院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塞浦路斯竞争诉讼的管辖核心是 “侵权效果发生在本国”,即便侵权企业为外国主体,只要其行为对塞浦路斯市场产生影响,当地法院即有权管辖。但该国并非竞争诉讼的 “热门选择地”,因市场规模较小,且历史上司法程序较慢(新民事诉讼规则 CPR 实施后效率有望提升),较少出现 “择地诉讼” 现象。
二、诉讼核心流程与关键规则
(一)诉讼时效与程序特点
竞争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 6 年,自 “侵权行为终止” 且 “原告知晓或应当知晓侵权行为性质、所受损害及侵权方身份” 之日起算。若 CPC 或欧盟委员会正在调查相关侵权,时效将暂停计算,直至调查作出最终决定或终止后 1 年。诉讼程序采用对抗制,法院仅依据双方提交的诉状、证据和辩论作出裁决,不主动开展调查,核心流程包括起诉、答辩、证据披露、证人 / 专家作证及庭审。
(二)证据与举证规则
举证标准为 “盖然性权衡”(更可能存在侵权及因果关系即可),举证责任分配明确:原告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被告需证明相关抗辩(如转嫁抗辩)。文档中明确的证据推定规则对企业影响重大:CPC 或欧盟委员会的最终侵权决定构成 “不可反驳的侵权推定”;卡特尔案件中,原告无需证明损害存在(仅需证明损害程度);间接购买者若能证明购买了受侵权影响的商品 / 服务,即可推定溢价已转嫁。
证据形式无严格限制,口头、书面、专家证据均予采纳,但宽大声明、和解提交材料绝对禁止披露,竞争机构调查期间的专项文件仅在调查结束后可申请披露。证人可被强制传唤出庭作证,专家证据(尤其经济分析、损害量化类)在诉讼中作用关键,需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专家需接受交叉询问并对法院承担公正协助义务。
(三)临时救济与中间程序
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可申请临时救济,CPC 可依职权或申请作出临时措施(需存在强烈侵权嫌疑及紧急、不可挽回的竞争损害风险,申请人可能需提供担保);法院则可签发临时禁令、资产冻结令、第三方披露令(如诺维奇药剂师令)等,申请需满足 “存在严重待审问题、有值得保护的权利、不采取救济将造成不可挽回损害” 三大条件。实践中,因 CPC 具备行业专业知识且程序高效,紧急情况下企业更倾向于向其申请临时措施。
三、救济措施与责任承担
(一)最终救济类型
胜诉方有权获得全面赔偿,包括实际资产损失、预期利润损失及自损害发生至付款之日的利息,法院还可签发禁令要求侵权方停止违法行为或消除侵权状态。损害计算采用 “实际市场与假设无侵权市场对比” 的方法,若量化困难,法院可请求 CPC 协助。需注意,惩罚性赔偿在塞浦路斯不被认可,赔偿仅以 “恢复原告未受侵权时的状态” 为限,典型案例为 2022 年 AGS Agrotrading Ltd 诉塞浦路斯谷物委员会案,法院认定被告滥用支配地位,判决赔偿 25.7 万欧元及利息、费用。
(二)抗辩与责任形式
被告可主张 “转嫁抗辩”,即证明原告已将全部或部分溢价转嫁给下游客户,从而减少或免除赔偿责任,但需承担举证责任。间接购买者拥有独立诉讼资格,其举证责任已通过法律推定简化。卡特尔参与者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获得 CPC 宽大处理的企业仅对直接 / 间接交易方承担连带责任,仅在其他侵权方无法足额赔偿时,才对其他受害方负责。需特别说明,CPC 处以的行政罚款不抵扣民事赔偿,二者分别服务于公共威慑与私人救济目的。
(三)和解与费用规则
诉讼过程中,双方可向法院申请暂停诉讼最长 2 年以进行和解谈判,达成和解后可终止诉讼。费用方面,法院通常判令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法定费用(包括诉讼费、 regulated 律师费),但该金额往往低于实际支出,存在差额风险。此外,塞浦路斯无明确禁止风险代理收费,但实践中较少采用;第三方诉讼资助虽合法,但目前尚无公开案例,企业需谨慎选择费用安排。
四、出海合规与诉讼应对建议
(一)合规前置防范风险
企业需严格遵守欧盟及塞浦路斯竞争法,避免签订横向(如价格固定、市场分割)或纵向(如不合理转售价格限制)限制竞争协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歧视性交易、掠夺性定价)。尤其需关注数字市场相关改革(CPC 正推进与《数字市场法》DMA 的衔接),以及 2024 年拟议的《竞争保护(修正)法》(若生效,将对严重竞争侵权施加刑事责任)。
(二)诉讼应对关键动作
若卷入诉讼,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文档、数据,避免证据灭失;利用证据披露规则获取关键信息(如通过第三方披露令确认侵权方),同时注意保护商业机密(法院可通过密封提交、限制查阅等方式提供保护)。可积极寻求 CPC 协助,如在损害量化、侵权认定方面获取专业支持,若涉及卡特尔案件,可考虑申请 CPC 宽大程序以减轻行政责任(但需注意,宽大处理不豁免民事赔偿责任)。
(三)关注法律改革动态
近期塞浦路斯竞争法领域的重要改革包括:商业法院的设立(将提升竞争案件审理效率与专业性)、新民事诉讼规则 CPR 的实施(强化案件管理、缩短程序周期)、欧盟代表性诉讼指令的转化(允许合格实体代表消费者提起竞争侵权诉讼,采用 “选择加入” 模式)。企业需持续关注这些改革对诉讼流程、责任认定的影响,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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