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起诉人在国内对身处阿联酋的被告人提起诉讼并获得生效判决后,核心诉求往往是确保判决在阿联酋得到承认与执行。阿联酋的司法体系具有特殊性,其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需结合当地法律框架、双边条约及司法实践综合考量,以下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核心实操要点。
一、阿联酋司法体系概况
阿联酋存在三大并行的司法体系,不同体系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存在差异,直接影响国内判决的执行效果:
1.阿联酋联邦体系:遵循大陆法原则,要求互惠关系,外国判决执行依据 2022 年《民事诉讼法》(CPL)第 222 条及相关规定;
2.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法院体系:采用普通法原则,无需互惠要求,执行规则依据《法院法》第 22 条及《司法授权法》第 7 条;
3.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法院体系:同样要求互惠关系,受 2015 年《ADGM 法院条例》第 10 章约束。
需特别注意的是,中国与阿联酋于 2004 年签署了《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公约》,该条约优先于阿联酋国内法适用,为中国法院判决在阿联酋的执行提供了专门依据。
二、国内判决在阿联酋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核心条件
无论适用何种体系,国内判决需满足以下核心要求方可在阿联酋获得承认与执行:
1.判决性质:需为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即已生效且不再受上诉程序约束。DIFC 体系下虽允许对尚在上诉的终局判决申请执行,但实操中主要针对金钱判决,禁令等非金钱判决仅具参考说服力;ADGM 体系明确排除税费、罚款类判决的执行资格。
2.管辖权与程序合法性:作出判决的中国法院需依据其自身法律具有管辖权;被告人在诉讼中已被合法传唤并获得充分辩护机会,不存在缺席判决未依法通知的情形。
3.形式与认证要求:判决需经阿联酋驻中国使馆认证(联邦体系要求);DIFC 体系下需将判决翻译成阿拉伯语并提交认证文本。
4.合规性要求:判决内容不得与阿联酋已生效判决冲突,不得违反阿联酋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及伊斯兰教法原则(这是阿联酋法院审查的关键要点,无明确定义需结合具体案件判断)。
三、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实操流程
(一)条约优先情形(基于中阿 2004 年司法协助公约)
根据阿联酋《民事诉讼法》第 225 条,双边条约条款优先于国内法。依据中阿公约,申请流程需遵循以下要点:
1.申请材料:需提交经认证的判决原件及副本、判决终局性证明、被告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如适用缺席判决);
2.受理法院:向阿联酋联邦法院、DIFC 或 ADGM 法院提交申请,具体取决于被告人资产所在地或住所地;
3.审查标准:法院仅审查形式要件与合规性,不重审案件实体内容。
(二)各司法体系具体流程
1.联邦体系:向执行法官提交申请,法官需在 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命令。申请时需证明互惠关系(即中国法院会同等执行阿联酋判决,2022 年阿联酋司法部已确认中英法院间的互惠原则,可参考该逻辑主张中阿间的互惠);
2.DIFC 体系:无需互惠证明,申请作为正式诉讼提起,需通知被告人并给予其答辩机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即时判决,流程更简便;
3.ADGM 体系:需先向初审法院申请判决登记,提交终局性证明及无欺诈的声明,法院审查通过后,判决即获得与 ADGM 法院判决同等的执行效力。
四、可能面临的挑战与规避建议
被告人可能以法定理由挑战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起诉人需提前规避:
1.常见挑战理由:包括判决违反阿联酋公共秩序或伊斯兰教法、中国法院无管辖权、被告未被合法通知、判决与阿联酋现有判决冲突等;
2.规避建议:起诉阶段确保管辖权依据明确(如合同履行地、被告曾有住所等与中国的连接点),诉讼过程中依法送达文书并留存证据,判决内容避免涉及阿联酋法律禁止的事项。
五、关键注意事项
1.临时救济措施:若担心被告人转移、挥霍资产,可在申请执行前向 DIFC 或 ADGM 法院申请冻结令(依据 2024 年 Carmon 案判决,该类法院有权为保障未来执行发布冻结令),或依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234 条向联邦法院申请临时禁令;
2.聘请专业 counsel:阿联酋执行程序技术性强,联邦、DIFC、ADGM 体系规则差异较大,需聘请熟悉三大体系的当地律师,确保申请材料合规、流程衔接顺畅;
3.时效要求:DIFC 与 ADGM 的执行时效为判决作出后 6 年,联邦体系虽无明确规定,但被告可主张时效抗辩,建议判决生效后及时启动执行程序;
4.执行手段:判决获得承认后,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扣押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资产、司法拍卖、冻结资金、限制被告人离境等,具体方式取决于被告人资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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