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国外怎么起诉?涉外律师教你如何在新加坡顺利执行判决!_国樽新加坡办公室

当起诉人在国内获得生效判决后,因被告人身处新加坡,若需追偿被告人在新加坡的资产,核心路径是向新加坡法院申请对该国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新加坡针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设有明确的法律框架,需严格遵循其法定要求与程序,具体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的法律框架

新加坡并未与中国签订正式的互惠执行安排,因此国内判决在新加坡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普通法制度推进。同时,2018 年 8 月 31 日新加坡与中国签署的《关于商业案件金钱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指导备忘录》(MOG)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会为新加坡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重要指导,明确了中国法院判决在新加坡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审查思路。

此外,新加坡设有两项特殊执行制度 ——《1959 年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REFJA)与《2016 年法院选择协议法》(CCAA),但这两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包含中国:REFJA 适用于香港、澳大利亚、印度等 10 个司法管辖区,CCAA 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墨西哥等 5 个国家及地区,因此国内判决无法依据这两项特殊制度申请执行。

 

二、国内判决需满足的核心条件

要在新加坡获得承认与执行,国内判决需符合普通法下的法定要求,否则将被新加坡法院驳回:

1.判决性质:需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终局性、决定性判决,即该判决在国内已生效,不得被原作出法院变更、重审或撤销;若申请执行,判决还需涉及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金钱给付(非金钱判决仅可申请承认,无法通过普通法执行)。

2.管辖权要求:作出判决的国内法院需对被告人具有国际管辖权,例如被告人在国内诉讼启动时身处中国、被告人是国内诉讼的原告或反诉原告、被告人自愿参与国内诉讼并接受管辖,或双方曾约定就争议提交国内法院管辖。

3.无禁止性情形:判决不得存在违反新加坡法律原则的情形,具体包括:判决并非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承认与执行不会违背新加坡公共政策、国内诉讼程序符合自然正义(如被告人已获得充分通知并有合理时间应诉)。

 

三、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核心程序

1.启动诉讼:起诉人需依据《2021 年法院规则》(ROC)第 6 条,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庭提交原始申请,以 “债务诉讼” 为由启动程序,并通常基于 “无抗辩理由” 申请简易判决 —— 因外国判决在新加坡的执行诉讼中,核心是确认判决的可执行性,而非重审案件实体问题。

2.确立管辖权:起诉人需证明新加坡法院对被告人具有对人管辖权,可通过向新加坡境内的被告人送达文书,或证明被告人已接受新加坡法院管辖实现。需注意,新加坡高等法院明确表示,“自然法院” 考量(即哪个法院更适合审理案件)不适用于外国判决执行申请。

3.执行流程:若获得新加坡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判决,起诉人可依据 ROC 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针对被告人在新加坡的资产采取追偿措施。

 

四、可能面临的挑战与抗辩

被告人可能会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提出挑战,新加坡法院在以下情形下会拒绝承认或执行:

1.判决存在欺诈情形,或国内诉讼程序违反自然正义(如未向被告人有效送达应诉通知);

2.承认与执行判决违背新加坡公共政策(例如,2024 年新加坡上诉法院曾以 “外国判决违反新加坡法院禁诉令” 为由,认定执行该判决违反公共政策并驳回申请);

3.判决与新加坡法院此前作出的、涉及相同当事人及相同争议的判决存在冲突。

若新加坡境内存在针对同一争议的未决诉讼,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查,重点关注外国判决的作出是否存在 “不当仓促” 或 “故意抢先” 规避新加坡管辖的情形。

 

五、关键执行方式与重要提示

(一)主要执行方式

获得执行许可后,起诉人可通过新加坡法院的常规执行手段追偿资产,包括:查封并拍卖被告人的财产、要求被告人交付特定财产、扣押被告人的债务、申请被告人破产或公司清算,以及对被告人进行资产调查等。

(二)核心注意事项

1.时效限制:依据普通法,申请执行外国判决的时效为 6 年,自判决在国内成为终局性判决之日起计算。为避免时效届满,建议起诉人在时效到期前提交 “保护令状”,确保执行申请的有效性。

2.资产保护:若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转移、挥霍其在新加坡的资产,起诉人可在申请承认与执行期间,向新加坡法院申请临时救济(如冻结禁令),防止资产流失。

3.费用问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文书准备、送达费用)通常可向被告人追偿,但律师的部分服务费用可能无法通过法院裁定由被告人承担。

4.参考 MOG:起诉人应充分参考《关于商业案件金钱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指导备忘录》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确保判决内容、诉讼程序等符合新加坡法院的审查预期,提高承认与执行的成功率。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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