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国外怎么起诉?涉外律师教你如何在美国顺利执行判决!_国樽美国办公室

当起诉人在国内获得生效判决后,若被告人的财产或人身关联美国,需依据美国的法律体系申请对该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这是实现债权的关键步骤。美国无统一的联邦外国判决执行法,也未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全程由各州法律管辖,核心依据普通法礼让原则及两部统一法,具体操作需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

 

一、美国的法律适用框架

美国未制定全国统一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联邦法律,所有相关事宜均由各州自行规制,核心适用三类规则:

1.普通法礼让原则:这是基础原则,要求对外国法院的合法判决给予尊重,前提是该判决来自有管辖权的法院、程序公正,且不违反美国利益(美国最高法院在《Hilton v. Guyot》案中确立此规则);

2.统一法体系:多数州(如纽约、佛罗里达、得克萨斯州)采纳《1962 年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少数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哥伦比亚特区)采纳《2005 年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两部法律均为简化执行程序的核心依据;

3.特别规则:相比外国判决,美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更便捷,因美国是《纽约公约》《巴拿马公约》等仲裁相关条约的缔约国,但此规则仅适用于仲裁场景,不适用于法院判决。

 

二、可被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核心要求

国内判决要在美国获得认可,需同时满足形式、实质双重条件:

1.实质条件:必须是金钱给付类判决(不含税收、罚款、罚金、离婚抚养等家事判决,也不含确认权利、禁令等非金钱判决);判决需具备终局性、确定性,且在国内可依法执行(即便国内仍有上诉程序,只要符合原国终局性标准即可,但美国法院可能暂停执行程序);

2.形式条件:需提供经认证的判决副本;若判决为非英文,需附上翻译件及翻译者的宣誓书;部分州(如纽约)还要求提供原国法律专家的宣誓书,证明判决在原国具有终局性和可执行性,且需符合联邦或州的证据认证规则(如《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4 条)。

 

三、管辖权与申请程序

(一)管辖权要求

美国法院受理申请的核心前提是:

1.对被告人或其资产有管辖权:要么被告人与受理州有 “最低联系”(如在该州有商业活动、居住记录),要么被告人的资产位于该州(部分州如纽约,仅需资产在州内即可,无需对被告人本人有属人管辖);

2.法院管辖类型:州法院拥有一般管辖权,几乎均可受理;联邦法院仅在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州且争议金额超 7.5 万美元,或案件涉及联邦法律时才具有管辖权,且即便联邦法院受理,实体问题仍适用当地州法。

(二)申请执行的核心程序

1.申请方式:起诉人需在选定的州法院提起新诉讼,或在已有相关诉讼中通过反诉、交叉诉讼等方式提出承认与执行请求;部分州(如纽约)允许通过简易判决动议快速推进程序;

2.材料提交:需提交认证后的判决副本、翻译件、专家宣誓书(如需)、起诉状 / 动议书及相关法律依据备忘录,且认证后的判决需在认证日期起 90 天内提交;

3.审理规则:若双方无实质性事实争议,法院将以法律问题形式直接裁决,无需陪审团审理;一旦法院认可,将把国内判决转化为美国州内判决,获得与当地判决同等的执行力。

 

四、被告人可能提出的抗辩与挑战理由

被告人有权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提出异议,美国法院常见的驳回情形包括:

1.法定强制驳回理由:判决来自缺乏公正审判程序的司法体系;外国法院对被告人或案件无管辖权;被告人未获充分通知以准备辩护;

2.酌定驳回理由:判决通过欺诈获得;违反美国或受理州的公共政策(如侵犯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宪法权利,此标准极高,极少适用);与美国已生效的其他终局判决冲突;双方曾约定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而非外国诉讼等;

3.特别注意:部分州(如佛罗里达)将 “原国不承认美国判决” 的非互惠性作为驳回理由,而纽约、加利福尼亚等州无此要求,需提前规避。

 

五、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手段

一旦国内判决转化为美国州内判决,起诉人可利用当地所有执行救济措施,核心包括:

1.财产执行:通过限制通知冻结被告人财产,由警长等官员扣押并拍卖被告人的动产、不动产,拍卖所得用于清偿债务;

2.收入执行:可申请扣划被告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如纽约州最高可扣划 10%);

3.第三方资产移交:部分州(如纽约)允许申请 “移交令”,要求持有被告人资产的第三方(即便资产在境外,只要第三方受该州管辖)向起诉人移交资产;

4.财产调查:可通过传票等方式,要求被告人或第三方披露被告人的财产位置、数额等信息;

5.豁免例外:需注意,美国多数州对被告人的基本生活财产(如住宅)有豁免执行的规定,且豁免标准因州而异。

 

六、关键注意事项

1.选对管辖州:不同州的法律差异较大(如佛罗里达的互惠要求、加利福尼亚的时效规定),需优先选择被告人资产集中、法律对债权人更有利的州;

2.时效限制:需在时效内提出申请,《1962 年统一法》未明确时效,适用各州国内判决执行时效;《2005 年统一法》规定时效为判决在原国生效后的 15 年,部分州(如加利福尼亚)缩短至 10 年,纽约州则规定原国无时效时适用 20 年时效;

3.规避执行风险:提前了解被告人在美资产情况及各州的财产豁免规则,避免因资产隐匿或豁免导致执行无果;必要时可在申请前通过扣押令等方式保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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