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起诉人在国内取得生效判决,而被告人位于日本时,若需在日本实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需严格遵循日本相关法律规定与程序要求。日本针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无特殊国别适用机制,统一适用《民事诉讼法》与《民事执行法》确立的一般规则,核心需满足法定条件、遵循特定程序并规避法律风险。
一、日本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核心法律依据
日本并未加入任何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或商事判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包括 2019 年《海牙判决公约》),仅为 1965 年《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外国判决在日本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两部核心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 118 条:规定了外国判决获得日本承认的法定条件;
《民事执行法》第 24 条:明确了外国判决在日本得以执行的程序要求与效力规范。
二、可在日本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标准
并非所有外国判决都能在日本获得承认与执行,需同时满足形式与实质要求:
(一)判决的性质要求
需为外国法院作出的终局性且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判断终局性的关键的是该判决在作出国能否通过正常上诉程序被撤销或变更;无论其名称、程序或形式(如判决、裁定等),只要是对司法法律关系作出的终局决定,且在作出国已合法生效,即符合要求。需注意,外国法院的临时救济措施(如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无固有执行力,而具有终局性的特定履行命令或永久禁令,在满足其他条件后可申请执行。
(二)实质要件要求
1、外国法院管辖权合法:需依据日本法律、公约或条约认可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国际管辖权(间接管辖权),避免 “过度管辖” 情形,同时保障日本对专属管辖案件的权益。
2、送达程序合法:被告需已收到诉讼启动所需的传票或命令(不包括公告送达或类似方式),或未收到送达但已应诉;送达方式需符合判决作出国法律,且能确保被告实际知晓诉讼启动、不阻碍其行使辩护权。需特别注意,日本已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声明反对《海牙送达公约》第 10 (a) 条,禁止通过邮政渠道直接向日本境内被告寄送诉讼文书;若为美国原告向日本被告送达,需由美国法院的代理律师向日本中央机关提交送达请求,美国中央机关不参与相关程序。
3、不违反日本公共政策:判决内容与诉讼程序均不得违背日本公共政策。例如,外国判决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因与日本侵权损害赔偿 “恢复受害人原有状态” 的基本原则冲突,在日本不具有效力;基于代孕合同作出的亲子关系确认判决,也因违反日本公序良俗而不被承认。
4、存在互惠保障:判决作出国需能在与《民事诉讼法》第 118 条实质相同的条件下,承认日本法院作出的同类判决。
三、管辖法院与程序流程
(一)管辖法院确定
申请执行外国判决的诉讼,由被告一般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案件相关判决由家庭法院)管辖;若无一般住所地,则由请求标的所在地或被告可扣押财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被告为自然人时,一般住所地按住所确定;无住所或住所不明的,按居所确定;无居所或居所不明的,按其在日本的最后住所确定;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团体时,一般住所地按主要办公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确定;无相关机构的,按代表或主要业务负责人的住所确定。
(二)核心程序步骤
1、判决承认:符合上述要件的外国判决,在日本无需特殊程序即可被认定为有效,无需单独申请承认。
2、申请执行:需向有管辖权的日本法院提起 “外国判决执行之诉”,提交相关材料(所有外文文件需附带日文翻译),经法院审查确认判决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依据日本《民事执行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常见挑战与关键注意事项
(一)可能的挑战情形
1、存在冲突判决:若日本法院已就相同当事人、相同事实作出终局判决,外国判决因与日本司法秩序冲突,将被认定为违反公共政策而不予承认执行;即使外国判决先作出,后续日本法院作出相反判决的,外国判决的执行申请也可能被驳回。
2、平行诉讼影响:日本法院不将外国法院的未决诉讼视为 “重复诉讼”,若被告在日本另行提起相关诉讼,不影响外国判决的承认执行审查,但可能导致程序拖延。
3、法律适用争议:外国判决虽声称适用日本法律,但即使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日本法院一般不以此为由拒绝承认执行;仅当该错误导致判决结果违反日本公共政策时,才可能被驳回。
(二)关键操作提示
1、时效限制:外国判决的执行申请应在判决终局生效后 10 年内提出,该期限参照日本《民法典》第 169 条关于终局判决权利时效的规定解释适用。
2、文件要求:向日本法院提交的所有外文材料(包括判决文书、证据、送达凭证等),必须附带准确的日文翻译,否则可能影响程序推进。
3、公共政策规避:避免依据包含惩罚性赔偿、代孕等违背日本公序良俗的内容的判决申请执行,此类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仅可就判决中符合日本法律原则的部分(如实际损失赔偿)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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