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国外怎么起诉?涉外律师教你如何在德国顺利执行判决!_国樽德国办公室

当起诉人在国内取得生效民事或商事判决后,因被告人在德国(有住所、注册地址或资产),需依据德国法律申请该判决在德国的承认与执行,方可实现债权。德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设有明确的法律框架、核心要求及法定程序,以下结合德国相关规则展开核心说明。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德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体系分为三类,起诉人需根据自身所在国家与德国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一是多边公约(如 1958 年《纽约公约》、1954 年《海牙民事程序公约》等),适用于公约签署国的判决;二是双边条约(如德国与以色列、 Tunisia、美国等国的专项条约),针对特定国家的民事商事判决提供简化执行路径;三是国内法,若起诉人所在国家未与德国缔结上述公约或条约,则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PO)、《家庭事务和非诉讼管辖权程序法》(FamFG)、《破产法》(InsO)等国内法规,其中 ZPO 是核心适用依据。

可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判决范围需符合德国法律定义:仅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商事、劳动、竞争法等领域的实体终局判决,家庭事务相关判决需适用 FamFG 单独规定,而临时措施、法院和解、可执行契据等均不构成可承认的 “判决”。同时,判决类型不限定于金钱给付类, declaratory 判决、要求特定履行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判决,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获得承认(但仅给付类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判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核心要求

起诉人提交的国内判决需同时满足形式与实质要求,方可通过德国法院的审查:

1、形式要求:判决在作出国合法有效,且已终局确定(不得上诉),同时在作出国具有可执行性;

2、实质要求:需符合 ZPO 第 328 条规定,包括:德国法律认可作出国法院的管辖权(若德国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则外国判决不予承认);未出庭的被告人已被适当送达诉讼文书,且有充足时间准备辩护;判决与德国生效判决、已获德国承认的外国判决无冲突,且不与德国在先受理的诉讼程序矛盾;判决结果不违反德国公共政策(德国法院对该条款解释严格,仅针对与德国基本法律原则、基本权利严重冲突的情形,如通过欺诈获得的判决);存在互惠原则(德国判决在起诉人所在国家可获得同等承认)。

 

三、管辖连接点与申请程序

(一)管辖连接点

德国法院受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申请的前提是:被告人在德国有住所(自然人)或注册地址(公司),或被告人在德国境内有可供执行的资产(ZPO 第 722 条 II 款)。若被告人既无德国住所也无境内资产,部分法律观点认为可由德国联邦政府所在地法院行使替代管辖权。

(二)具体程序

1、判决承认:德国实行 “自动承认” 原则,符合要求的外国判决无需经过司法或行政程序即可在德国产生效力,包括既判力(德国法院不得就同一争议重复审理),但起诉人或被告人可通过 ZPO 第 256 条申请法院作出承认或不承认的 declaratory 判决。

2、强制执行申请:承认不等于强制执行,起诉人需向德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人住所地或资产所在地的地区法院)提起 “认可程序”(exequatur proceedings),申请宣告判决可执行。申请时需提交经认证的判决副本(建议同时提供判决主文的认证翻译,法院可依职权要求补充翻译),若判决作出国为 1961 年《海牙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签署国,可提供 apostille 替代外交认证。

3、程序规则:该程序为对抗式诉讼,起诉人需委托德国律师代理(ZPO 第 78 条 I 款 1 项),法院可能组织口头审理,最终以判决形式宣告判决全部或部分可执行。对该判决不服的,可向上级地区法院提起事实与法律上诉,或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法律审上诉。

 

四、执行方式及关键注意事项

(一)执行方式

一旦判决获得可执行宣告,起诉人可选择以下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被告人的动产;扣押被告人对第三方的债权及其他权利;查封被告人的不动产。执行的前提是已向被告人送达可执行宣告判决,并取得法院出具的可执行证书。

(二)核心注意事项

1、费用成本:程序费用包括法院费用与律师费用,均按争议金额计算。ZPO 框架下的认可程序法院费用为 264 欧元,若依据《纽约公约》等特殊制度,1000 万欧元争议金额的法院费用约 7.5 万欧元;律师费用需按《德国律师报酬法》计算,1000 万欧元争议金额的双方律师费用约各 10 万欧元(含庭审),且费用遵循 “败诉方承担” 原则(包括对方可报销的律师费及自身律师费)。

2、程序时长:认可程序的 duration 受被告人是否提出抗辩、是否需要口头审理等因素影响,通常为 6 至 18 个月。起诉人可在程序期间依据 ZPO 第 1063 条 III 款申请临时救济,保障后续执行。

3、抗辩与挑战:被告人可依据 ZPO 第 328 条所列理由拒绝执行,或提出判决作出后已履行义务等抗辩;法院仅审查程序与形式合法性,不审查判决的实体法律适用(无实体再审)。

 

起诉人在国内获得生效判决后,若需向德国境内的被告人追偿,核心在于确保判决符合德国的形式与实质要求,依托法定管辖连接点启动认可程序,同时充分考量费用、时长等因素,借助专业律师保障程序推进,以实现判决在德国的有效执行。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