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起诉人在国内取得胜诉判决,而被告人身处塞浦路斯时,核心诉求在于将国内生效判决在塞浦路斯获得承认并执行。塞浦路斯针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设有明确的法律框架,其适用规则取决于起诉人所在国家与塞浦路斯的法律关联(如双边条约、国际公约等),同时需满足管辖权、判决形式与实质要求等核心条件,以下结合塞浦路斯法律规定展开详细说明。
一、执行前提:管辖权基础与判决资格认定
(一)塞浦路斯法院的管辖权依据
塞浦路斯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拥有管辖权的核心前提,是被告人与塞浦路斯存在特定关联:
1、被告人在塞浦路斯有住所,或在塞浦路斯持有资产(即使非塞浦路斯居民);
2、依据 2024 年 11 月塞浦路斯最高法院判例(Unitech Limited v Cruz City 1 Mauritius Holdings),即便双方均未在塞浦路斯定居,外国判决(参照外国仲裁裁决的适用规则)仍可能获得承认与执行,进一步扩大了管辖权覆盖范围。
起诉人需提前核实被告人在塞浦路斯的资产状况(如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或住所信息,这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关键前提。
(二)可被承认与执行的 “判决” 范围
塞浦路斯法律对可执行的外国判决有明确界定:
1、依据 2000 年《外国法院判决(承认、登记与执行)法》(Law 121 (I)/2000),包括外国法院、仲裁庭作出的终局判决,以及可执行的临时决定或法令,且该判决在原作出国已具备执行力;
2、依据 1935 年《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Cap. 10),涵盖民事程序中的判决 / 命令,或刑事程序中针对损害赔偿的金钱支付判决 / 命令。
需注意,判决需满足 “终局性” 要求 —— 即原作出国法院已无再审理空间(即便存在上诉程序未终结的情况,仍可认定为终局),且不存在被重新审理的可能。
二、核心流程:适用制度与执行程序
塞浦路斯针对外国判决的执行设有多套并行制度,起诉人需根据自身所在国家与塞浦路斯的法律关系,选择对应程序:
(一)普通法制度(无条约 / 非欧盟成员国适用)
若起诉人所在国家与塞浦路斯无双边 / 多边条约,且非欧盟成员国,需通过普通法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1、起诉人向塞浦路斯法院提交新的诉讼申请,附上经认证的外国判决副本、证明判决真实性的文件,以及支持原判决的事实依据;
2、依据塞浦路斯民事诉讼规则第 18 条,申请简易判决 —— 主张被告人无合理抗辩理由;
3、若法院认可判决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将作出 “可执行宣告”,起诉人可后续启动具体执行措施。
(二)条约 / 专项法律制度(有条约 / 欧盟成员国适用)
若起诉人所在国家与塞浦路斯签订双边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如中国、俄罗斯、德国等),或适用《海牙 2019 年民事或商事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布鲁塞尔条例修订版(1215/2012)》等,程序更为简化:
1、起诉人提交书面申请,附上经认证的判决副本、送达证明(若为缺席判决需提供被告已获合法送达的证据)、符合要求的翻译文件(需由外交 / 领事人员或宣誓翻译认证);
2、法院在申请登记后 4 周内设定听证会,申请需及时送达被告人;
3、被告人可在听证会前至少 2 天提交书面异议(异议理由限于条约约定的范围,如管辖权瑕疵、违反公共政策等);
4、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是否承认与执行的裁决。
针对英国等英联邦国家的判决,适用 Cap. 10 法律,起诉人可单方面向法院申请承认,法院作出承认令后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有权申请撤销该登记,但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三、风险应对:执行挑战与规避要点
被告人可能以法定理由挑战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起诉人需提前规避相关风险:
(一)常见挑战理由
1、判决违反塞浦路斯公共政策(如违背塞浦路斯法律基本原则、社会核心价值);
2、原诉讼程序违反自然正义(如被告人未获合法送达、未得到公平答辩机会);
3、原作出法院无管辖权(塞浦路斯法院将依据自身国际私法规则审查,而非原法院所在地法律);
4、判决非终局性、通过欺诈取得,或存在平行诉讼、冲突判决;
5、申请执行的权利不属于起诉人本人。
(二)起诉人规避策略
1、确保原判决在国内已具备完全执行力,且文件真实完整(如经公证认证);
2、提供清晰的被告人送达证明,证明原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已获充分答辩机会;
3、避免判决内容涉及塞浦路斯法律禁止的领域(如违反外汇管制、公共秩序的事项);
4、提前核实是否存在与本案相关的其他生效判决,避免冲突。
四、最终执行:可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旦外国判决获得塞浦路斯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宣告,起诉人可采取与塞浦路斯本地判决相同的执行措施,包括:
1、动产 / 不动产拍卖令:强制出售被告人在塞浦路斯的动产(如车辆、设备)或不动产(如房产);
2、财产扣押与担保:对被告人的不动产设立抵押登记,或扣押其股权、股票等资产;
3、第三方债务命令:要求被告人的债务人(如银行)直接向起诉人支付欠款;
4、定期付款令:法院根据被告人财务状况,裁定其按月支付债务;
5、公司清算程序:若被告人为塞浦路斯注册公司,可发出法定付款要求,逾期未付则申请公司清算。
五、关键提示
1、优先确认适用制度:起诉人需先明确自身所在国家与塞浦路斯是否存在双边条约、国际公约关联,这直接决定执行程序的繁简程度;
2、重视形式要件:塞浦路斯法院对文件的真实性、翻译认证要求严格,任何形式瑕疵都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3、借助本地程序优化:2023 年 9 月塞浦路斯修订了民事诉讼规则,2024 年 1 月启用电子司法系统,可加快执行申请的审理效率,建议通过合规渠道利用该系统推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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