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起诉人在国内完成诉讼并获得生效判决后,因被告人位于克罗地亚,需向克罗地亚相关机构申请对该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才能实现判决确定的权利。以下结合克罗地亚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说明核心流程与要求。
一、适用法律框架
克罗地亚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两类制度,具体适用需结合判决来源及相关国际约定:
1、一般制度:《国际私法法案》(PILA)和《执行法案》(EA)是核心依据,适用于未被欧盟法律或国际条约特别规制的所有司法管辖区。
2、特殊制度:包括多边条约(如 1954 年《海牙民事诉讼公约》、1996 年《海牙父母责任公约》、2007 年《卢加诺公约》、1956 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等)和双边条约(克罗地亚与奥地利、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等 14 国签订的双边条约),若国内与克罗地亚同属某条约缔约国,优先适用条约规定。
需注意,克罗地亚法院受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申请时,不要求该判决与克罗地亚存在特定管辖连接,仅需满足法定条件即可。
二、可被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标准
并非所有国内判决都能在克罗地亚获得认可,需同时满足形式与实质要求:
1、判决性质:必须是民事事项的终局判决,需最终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包括个人身份、家庭、财产等实体事项相关的判决。可被执行的判决需是命令被告人作出、接受或避免特定行为的惩罚性判决;仅确认权利的宣告性、构成性判决无需执行,也不具备可执行性。
2、核心条件:
积极要求:申请人需提供外国主管法院或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判决在国内已终局生效,若涉及执行,还需证明其在国内具备可执行性。
消极要求:判决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克罗地亚法院对该事项有专属管辖权;被告人因程序违规未能参与诉讼(需由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判决违反克罗地亚公共秩序;克罗地亚法院已就相同当事人、相同事项作出终局判决;另一外国终局判决已在克罗地亚获得承认或符合承认条件;外国法院仅基于被告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确立管辖且与案件实质无关;管辖依据违反欧盟相关条例规定。
三、申请材料与程序流程
(一)必备申请材料
起诉人需向克罗地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文件需符合形式要求:
1、国内判决原件;
2、国内主管法院或机构出具的判决终局性证明,若申请执行还需提供可执行性证明;
3、经克罗地亚持证法院翻译认证的判决克罗地亚语译本;
4、若判决基于被告人缺席作出,需提供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人已被合法传唤的证明;
5、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6、申请人国籍证明复印件;
7、缴纳法院税费(根据债权金额确定,约 100 至 1400 欧元)。
(二)申请与审查程序
1、申请提交:起诉人需将上述材料提交至克罗地亚主管法院,申请书中需包含申请人与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判决相关信息及法院审理所需的其他必要内容。
2、法院审查:法院将依据《国际私法法案》规定,审查判决是否满足上述承认与执行条件,审查过程中不涉及判决实质内容的再审。
3、结果与救济:法院通过裁定作出是否承认(及执行)的决定,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若未单独启动承认程序,克罗地亚任何法院可在其他诉讼中将外国判决的承认作为先决问题作出认定,但该认定仅在该诉讼范围内有效。
4、直接执行路径:若判决符合所有承认条件,或欧盟法律、国际条约明确规定可直接执行,可无需单独启动承认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在执行程序中一并审查判决的承认问题。
四、判决的执行方式
一旦国内判决获得克罗地亚法院的承认并下达执行令,将依据《执行法案》开展执行程序,执行对象包括:不动产、动产、金钱债权、股票、股份、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具体执行方式根据债权类型(金钱债权或非金钱债权)及金额确定,由克罗地亚法院按照法定执行程序推进。
五、注意事项
1、翻译要求: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判决文件,必须由克罗地亚持证法院翻译译为克罗地亚语,否则将影响申请受理。
2、费用标准:法院税费与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债权金额挂钩,需提前预留相应费用。
3、冲突处理:若克罗地亚法院已就相同当事人、相同事项启动诉讼程序,承认程序将中止,直至该诉讼作出终局判决;若存在冲突的外国判决已在克罗地亚获得承认,国内判决将无法被认可。
4、时效提示:虽《国际私法法案》未规定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申请时效,但根据克罗地亚《民事债务法》,终局判决确定的债权诉讼时效为 10 年,需在时效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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