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国外怎么起诉?涉外律师教你如何在加拿大顺利执行判决!_国樽加拿大办公室

当起诉人在国内获得生效判决后,若被告人身处加拿大,核心诉求在于让该国内判决在加拿大获得承认并得以执行。这一过程需严格遵循加拿大的法律框架与程序要求,以下结合加拿大相关法律规则及实践要点展开说明。

 

一、国内生效判决需满足的核心条件

起诉人在向加拿大申请承认与执行前,其在国内获得的判决必须先符合加拿大对 “可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 的基本定义与要求,这是后续程序的前提:

1、判决性质需合规:若为金钱判决,需明确载明确定的支付金额;若为非金钱判决,需条款清晰(不熟悉案件的第三方可明确履行要求)、义务完整且定义明确,同时不得具有惩罚性。

2、判决需具备终局性:作出判决的国内法院需已丧失撤销或变更该判决的权力,仅在极个别特殊情形(如与债权人会议程序相关的判决)下,终局性要求可豁免。

3、作出判决的法院需有管辖权:国内法院需与案件当事人或争议标的存在真实且实质的联系,或符合传统管辖权依据(如被告人在国内有住所、接受管辖等),这是加拿大法院审查的关键要点。

4、判决需符合礼让原则:该判决的内容与执行需不违背加拿大法院基于国际礼让原则的基本认可,避免因违反普遍认可的司法准则被驳回。

 

二、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框架

加拿大不同省份和地区的法律适用存在差异,但核心规则具有统一性:

1、法律依据分两类:除魁北克省外,其余省份和地区适用普通法规则;魁北克省则依据《魁北克民法典》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一差异主要影响程序细节,核心实质要求一致。

2、承认与执行的关系:“承认” 是 “执行” 的前置条件。承认意味着加拿大法院将国内判决视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局性裁决,可用于抗辩既判力(如阻止被告就同一争议再次诉讼);执行则是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告人履行判决义务(如支付款项、履行非金钱义务),需在获得承认后启动。

3、无额外管辖权连接要求:起诉人无需证明自身在加拿大有住所、资产或其他存在,仅需确保国内判决符合前述核心条件,加拿大法院即可对承认与执行申请行使审查权。

 

三、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核心程序

1、申请管辖法院:起诉人需向被告人在加拿大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级高级法院提起申请(或诉讼,具体形式因省份而异)。若被告人在多个省份有资产,可能需要在每个相关省份分别启动程序,因一个省份的承认与执行裁定无法自动适用于其他省份。

2、程序选择:若不存在加拿大与中国的特殊法定制度(文档中未提及相关特殊公约或双边协议),需依据普通法程序推进,起诉人可针对金钱判决申请简易判决,以提高程序效率。

3、申请材料与流程:需提交国内判决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若判决文本非英文,需提供经认证的翻译件;同时需提交证明国内诉讼程序符合自然正义的材料(如被告人已获合法通知、享有答辩权等)。法院将围绕判决的终局性、管辖权、合规性等核心条件进行审查。

 

四、潜在挑战与关键注意事项

1、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加拿大法院允许被告人基于特定理由挑战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包括:判决系通过欺诈获得;国内诉讼程序违反自然正义(如未给予被告人充分答辩机会、未有效送达);执行判决违背加拿大公共政策(加拿大法院对此类抗辩适用极为审慎)。此外,基于税收、刑事或准刑事法律作出的国内判决,加拿大法院通常不予执行。

2、时效限制需严格遵守:加拿大各省的时效期限存在差异,多数省份的一般时效为 2 年,部分省份(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爱德华王子岛省)为 10 年,且时效起算规则各不相同(部分省份基于 “权利发现” 原则,部分省份无此规定)。起诉人需提前查询被告人所在地省份的时效法规,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申请权利。

3、执行手段的多样性:一旦判决获得承认与执行裁定,起诉人可利用加拿大的多种执行工具,包括申请扣押变卖令、扣押被告人的债权(如第三方对被告人的欠款)、指定接管人等,同时可申请法院传唤被告人宣誓作证,查明其资产位置。需注意,部分资产可能依法享有豁免执行的权利。

 

综上,起诉人在国内胜诉后,若需向加拿大的被告人追索权利,核心在于确保国内判决符合加拿大的实质要求,严格遵循对应省份的程序规则与时效限制,充分预判被告人可能的抗辩理由,必要时针对被告人的资产分布在多个省份启动程序,以保障判决能够有效执行。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 返回列表